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牡政规〔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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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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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牡政规〔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我市打造幸福家园的总体构想,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着力传承牡丹江历史文明,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繁荣发展文物事业,充分彰显历史文化特色,有效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提升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开创牡丹江振兴发展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全面排除,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有效落实,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

主体
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管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

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展示与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要求,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因养护、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着力加强我市牡丹江边墙、渤海上京城遗址、东宁要塞群、中东铁路建筑群等大型遗址保护力度,做好渤海上京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加强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

将文物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的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加快推进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建立全市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五)加快推进博物馆建设。

加快推进牡丹江市博物馆建设,支持社区博物馆、高校博物馆和工业遗产博物馆建设,初步建成一批具有鲜明行业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馆群。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等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

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支持和指导群众自治组织依法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制定文物认养等鼓励措施,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

(八)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对公众开放,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带头和产业拉动作用的开发项目,打造一批文博文化创意品牌。

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满足公众基本文物收藏鉴赏需求。

拓宽文物流通渠道,规范古玩旧货市场文物经营管理工作。

(九)加强文物法治建设。

完善文物保护配套法规,加快牡丹江市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工作,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文物保护责任。

1.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对文物工作做一次调研,开一次会,解决文物保护的重要问题。

2.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意见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文物行政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牵头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

3.加强部门协调。

市和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

建立由文化执法、文物、公安、城建、国土、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

有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二)对文物资源密集、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特别是影响力较大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要严厉逐级追责,并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建立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工作年终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实行终身追究制。

(四)保障经费投入。

市、县(市)、区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

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保护资金。

(五)加强队伍建设。

积极参与国家、省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培养、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重点加强拔尖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

加强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努力解决基层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投入、编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

围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文博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了解我省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参观学习活动,充分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设专题、专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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