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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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闽交〔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省厅组织完成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道路运政)》中涉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应部分的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道路运政)》(2022年5月修订)(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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