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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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
•【字号】嘉府发[2004]72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府发〔2004〕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人才奖励、培养、科研、补贴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共嘉定区委、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设立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
第三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成立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金来源
1、区财政专项拨款。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五条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
资金应重点用于本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课题、重点行业等方面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2、讲究效益原则。
资助的重大项目、基础调研、人才引进、考察培训等必须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促进作用。
3、匹配使用原则。
用人单位在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中需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1:1的等额资金匹配。
第六条适用范围
1、用于在区政府公布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引进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及生活资助。
2、用于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所进行的基础调研、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等活动。
3、用于奖励突出贡献人才和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用于区统一组织安排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境内外学习考察培训等。
5、区委、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的经费。
第七条运作方式
1、人才发展资金列入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投入,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专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纳入此专户。
“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专户”由区财政局统一开立和管理。
2、人才发展资金可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余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不计入当年人才发展资金指标。
3、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上年度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本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申报与审批
1、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工作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各受理一次申请。
2、申请本办法第六条2、
3、4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所需经费,由主管部、委、办、局提出,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初审并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
3、申请本办法第六条1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所需经费,应由主管部门填写统一制发的《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并提供从事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的相关材料以及证明其学术技术水平的有关材料,报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管理和监督
1、凡在引进、培养过程中申请资助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在资助经费划拨的同时,所在企业单位应按要求匹配资金。
2、资助项目完成后,须向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以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接受捐赠、颁发荣誉证书。
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要求实施定向奖励。
4、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不属于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
5、人才发展资金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负责编制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决算报告,接受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区监察委员会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镇、街道、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设置本地区人才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