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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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情况进行盘点核对,并记录在册。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发现公章的丢失、损坏和失窃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章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人员和单位,公章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用公章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公章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是《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章的安全和权威。

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公章管理机构负责,公章的保管工作由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同时,规定了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公章的保管制度以及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人员和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2)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规定公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明确哪些事项需要使用公章、哪些人员有权使用公章。

2.公章的保管责任:规定公章的保管责任,明确公章的保管人员、保管地点以及保管措施,确保公章的安全。

3.公章的使用程序:规定公章的使用程序,明确公章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登记流程,确保公章的合法、规范使用。

4.公章的印制和注销:规定公章的印制和注销程序,明确公章的印制单位、样式和使用期限,以及公章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5.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标准、使用频率和使用目的,防止公章被滥用或冒用。

6.公章使用记录和报告:规定公章使用记录和报告的要求,明确公章的使用记录、使用情况报告和公章管理的定期评估。

7.公章的丢失和滥用处罚:规定公章丢失和滥用的处理办法,明确公章丢失的立即报告、公章滥用的处罚措施和追责程序。

以上是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因机关规模、职能及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3)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公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章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使用原则:行政机关公章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公章不得用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转借或转让给非法使用。

2. 印章设立和使用:行政机关公章应当依法设立,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公章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和规格制作,刻有机关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公章标志。

公章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时必须加盖机关名称和公章标志,并注明使用日期。

3. 公章使用权限:行政机关公章使用权限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和管理体制而确定。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使用权限应当明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公章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权限范围使用。

4. 公章备案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将公章设立、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更新。

公章备案登记应当公开透明,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5. 公章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公章的管理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章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法使用行政机关公章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____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____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____、____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____制发。

四、____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____制发。

五、____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____制发。

六、____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____制发。

七、____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____制发。

八、____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____制发。

____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____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____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

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名称内容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字体要求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____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批准规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__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____制发。

二十、____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____制发。

二十一、____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____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管理制度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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