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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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知晓,并未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等。
政府有关部门对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核定,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
在当前的统计工作中,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渠道、统计方法等的不同,客观上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困惑和误解,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