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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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裁判行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形。 (二)破产清算 1.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满,可以主张权 利的,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 2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 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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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和性质 1.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团或破产管理人取回不 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权利。 五、抵消权 (一)抵销概说 所谓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 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也不 论其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均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 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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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益费用 共益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 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 用。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管理人是对破产企业进行监管以及负责破产清算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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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法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 师和会计师。 (三)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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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意义 撤销权是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以自己所拥有 的财产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享有的依法请求法 院予以撤销,并将其已经不当处分的财产收归破产财团的 破产法上的权利。 三、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就破产人特 定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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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 (2)受理裁定。 (二)破产受理的效力 破产案件一旦被受理后,会产生以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无效,共益债务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 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 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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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及破产原因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 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 《破产法》第2条提出了破产的三个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 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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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集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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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 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破产的费用及共益费用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依我国破产法,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破产 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 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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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 一、破产和解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 务人被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中止 破产程序,以图复苏的程序。 二、破产重整 整顿是债务人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债务人复苏的一系列挽 救性活动和方法。整顿是在法院中止破产程序后开始的, 故它不属于破产程序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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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所产生的破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及费用 一、申请人和申请事项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的申请人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还包括负有清 算责任的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和国 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机构)。 (二)申请事项 破产申请的事项有三项:1、破产清算;2、重整;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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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意义 撤销权是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以自己所拥有 的财产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享有的依法请求法 院予以撤销,并将其已经不当处分的财产收归破产财团的 破产法上的权利。 三、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就破产人特 定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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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 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及特征 债务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 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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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申请提交的文件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和效力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