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4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榆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全面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三区一高地”建设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
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榆林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面摸清我市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省下达的目标值;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一)到2018年,完成全市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绘制土壤环境质量表。
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市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对调查中发现的污染土壤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针对土壤污染不同种类类型,各选取1-3个开展治理修复试点。
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5%;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
(三)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5%。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
1.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结合我市土壤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情况,合理增加土壤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建成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全覆盖网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
2.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健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工信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的土壤环境管理基础数据库,同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加快数据共享。
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林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确定管理重点行业和区域及主要污染物
1.明确土壤污染管理重点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划分,结合榆林资源开发特性,将煤炭资源开发企业、石油天然气开发企业、盐业资源开发企业及化工企业等行业企业纳入到榆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1),严格落实重点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加大监测频次,2017年底前确定重点监管企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划定土壤污染治理重点区域。
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依据,结合生态红线划定结果,按照资源开发种类和污染物类别的不同,将榆林全域划分为北部煤炭资源开发与加工区、西部石油天然气开发与加工区、南部盐业资源开发与加工区,加强对工业聚集区的管理,尤其是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的管理(名单见附件5),自2017年起,全面开始对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进行整顿与治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覆土、碾压、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堆存场所周边的土壤与地下水进行定期检测,将环境风险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能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以水源地(名单见附件2)和基本农田(名单见附件4)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开展以蔬菜主产区(名单见附件3)为重点的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建立完善分类清单。
逐年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
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
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要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基本实现安全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严格重度污染耕地管控。
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涉重金属和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到2030年,重度污染耕地全部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进行管控。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收储土地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按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8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
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环保部门要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建立用地准入制度。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中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017年年底前,各县区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市政府批准。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各县区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全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土壤理化指标、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
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市国土局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市环保局为主)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沙漠、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督促采取防治措施。
探索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低污染固体废物开展回填造地试点,推动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土壤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辖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将责任书内容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兰炭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冶炼、皮革加工、石油天然气开采炼制、煤化工、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企业污染土壤环境监管。
确定排放有机污染物、冶炼废渣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为榆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对排放的污染物和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结果向社会公开。
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
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兰炭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制定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工业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煤矸石、泥浆岩屑、工业副产石膏、盐泥、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焦油渣、污油泥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控制农药化肥污染。
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到2020年,榆阳区、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
以靖边县作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7.全面落实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制度。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建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系统。
坚持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推进以草(料)定畜、以地定养。
支持畜禽养殖大县区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改造提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设施装备,支持重点区域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推广应用经济、高效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控技术措施,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粪污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减少生活污染。
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网络建设,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
开展餐厨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以榆林城区、神木县为示范,推广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规范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工程。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前,新增完成50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实现无定河流域村镇全覆盖。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市、县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
各县、各部门土壤污染治理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开展5个、2020年前,开展3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建规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规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市县环保部门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规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