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 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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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备
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4.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
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103号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为“持有人”)。

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
上注明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等信息。

如持有人与药品生产企业为同一主体的,由持有人自行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上述内容。

2020年12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已印制的现有版本的说明书和标签。

已上市销售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说明书和标签修订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需要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其他相关内容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及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持有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要求。

如不符合规定的,由持有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发布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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