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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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4)
(九)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向所在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由旗市区上报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由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工伤伤残证》。

第三十条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要求和专业要求。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三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 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和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方法》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第三十五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复查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当;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鉴定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住院执行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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