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六章 税款追征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8
四、离境清税制度
离境清税制度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 关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海 关限制其出境的一项制度。
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 境前有欠税,或单位纳税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税;二是欠缴税 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结清应纳税 款、滞纳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信函调查
信函调查是把调查问卷寄给事先确定好的被调 查者,由他们完成以后再把问卷寄回给调查人员的 调查方式。
信函调查的程序要求: 1.税务人员选择以信函方式询问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2.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寄发《税务事项通知 书》,并附“送达回证”。
11
三、约谈说明
约谈是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 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 为。
16
二、税收优先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 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 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 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 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
四、税款追征期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 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款追征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阻止出境等。
3
二、税款追征的特征
税款追征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概括如下。
主体特征
内涵
税收 债务性
由于税款追征是对未缴、少缴的税款进行追征。因此只有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具 有债务性的未缴税款时,即纳税人或者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发生未缴、少缴税 款时才适用税款追征制度。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 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或其他缴费担保人提出的 缴费担保申请参照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等进行事前审核, 符合纳税人担保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税务机关应首先判断纳税 担保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如纳税担保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现场对纳 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 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 权中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
9
一、电话询问
3.对欠税问题进行提问。 4.询问结束后,制作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 5.电话询问的录音或者文字记录不能作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核 定应纳税额的依据。如果发现线索,还应当采取其它方式进一步核实情 况。
录音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 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0
14
第三节 税款追征的权限与方法
税款追征的权限与方法主要涉及责令限期缴纳、税收 优先权、纳税担保、离境清税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滞 纳金制度等方面,概述如下。
15
一、责令限期缴纳
限期缴纳是指限定期限责成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措施。 限期缴纳与纳税期限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限期缴纳是法律强制性用 语,一般适用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后税务机关强行规定的缴纳限期。 譬如,对漏税者,税务机关令其照章补缴所漏税款;对欠税者,税 务机关令其限期照章缴纳所欠税款外并应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 还应征收滞纳金。。
5
三、税款追征的范围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 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 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上述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强制性
税款的追征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税款追征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且不能以个人 意志为转移进行变更。
时效性
税款追征的时效性很强,这是因为关于税款追征有以下两条规定: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 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其中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以非 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因此,当追征期限超过五年,税款 的追征就无法实现。 2.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涉及到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 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
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
三、税款追征的范围
税款追征最主要的是针对欠税的情形。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 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 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的形式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 纳的税款;
约谈说明的程序要求: 1.税务人员选择以约谈方式询问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2.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日期前的合理期间内向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询问通知书》。
12
三、约谈说明
3.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进行询问, 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相关涉 税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电话询问的程序要求: 1.税务人员选择以电话方式询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 定权限报批。 2.接通电话后,应表明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告知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正在被录音并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提 供虚假陈述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询问被检 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在电话中授权其他 人回答的,可以询问被授权人。
第六章 税款追征
1
第一节 税款追征的概述
税款追征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收入、 纠正企业纳税不完全遵从行为的补救措施。 具体,相关法律对于税款追征的内和范围都 有明确的规定。
2
一、税款追征概念
税款追征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活动总称。
在税收管理领域,通常称为欠税清理。这里,欠税是指纳税人超 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 纳的税款。
21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相关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相关 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 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资料检查的程序要求: 1.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资料的, 应当按照内部规定权限报批,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资料),送 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要求提供的资料列举种类、名目,由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提供其认为能够作为证明资料的一切有必要的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照提供资料清 点或制作《提供资料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时间,加盖 税务机关印章。 3.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
4.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 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 许其补充或改正。
5.询问聋、哑的被询问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 加,并将此种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6.被询问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询问笔录分别记载,单独 制作笔录。
13
四、资料检查
资料检查是指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提交的统计资料。确定其真实性、连 续性、完整性、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 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税款追征调查是税款追征的首要工作。 税款追征调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询问、信函调查、约谈说明、资料 检查、账簿检查、第三方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税务机关应针对欠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追征调查方式。
8
一、电话询问
电话询问法是指调研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问题,用电话向调研对象 询问以获取信息资料的方法。
(二)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 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的权利。构成撤销的事由包括: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这是抛弃权利的单 方行为,这一行为影响了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 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 以延长至五年。
7
第二节 追征调查
加强税款追征,防范申报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的风险是税务机关 的重要职责。通过定期开展纳税人欠税偿还能力分析,查明欠税原因, 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清缴欠税措施,严格执行税收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20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1.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 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 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 列条件: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 权。税收优先是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 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称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这是 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 款和偿付其他债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优先缴纳税款。
17
三、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为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由纳税人 或第三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其未设置担保物权或未全部设置担保 物权的财产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或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 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纳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申请确认、纳税担保解除 处理、纳税担保到期处理。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参照纳税担保执行。
(前者是前提条件,后者是必要条件)
19
四、离境清税制度
离境清税的执行范围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 人。阻止出境只能对自然人实施,因此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是自然人 的,阻止出境直接对纳税人实施,对单位纳税人,则通过对其法定代表 人阻止出境,实施离境清税制度。
在此应注意,纳税人或他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 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非中国公民在内。当然对外籍 人员的离境清税制度,还要考虑到不能与中国同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 协定相冲突。
四、离境清税制度
离境清税制度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 关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海 关限制其出境的一项制度。
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 境前有欠税,或单位纳税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税;二是欠缴税 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结清应纳税 款、滞纳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信函调查
信函调查是把调查问卷寄给事先确定好的被调 查者,由他们完成以后再把问卷寄回给调查人员的 调查方式。
信函调查的程序要求: 1.税务人员选择以信函方式询问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2.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寄发《税务事项通知 书》,并附“送达回证”。
11
三、约谈说明
约谈是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 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 为。
16
二、税收优先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 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 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 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 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
四、税款追征期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 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款追征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阻止出境等。
3
二、税款追征的特征
税款追征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概括如下。
主体特征
内涵
税收 债务性
由于税款追征是对未缴、少缴的税款进行追征。因此只有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具 有债务性的未缴税款时,即纳税人或者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发生未缴、少缴税 款时才适用税款追征制度。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 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或其他缴费担保人提出的 缴费担保申请参照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等进行事前审核, 符合纳税人担保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税务机关应首先判断纳税 担保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如纳税担保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现场对纳 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 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 权中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
9
一、电话询问
3.对欠税问题进行提问。 4.询问结束后,制作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 5.电话询问的录音或者文字记录不能作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核 定应纳税额的依据。如果发现线索,还应当采取其它方式进一步核实情 况。
录音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 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0
14
第三节 税款追征的权限与方法
税款追征的权限与方法主要涉及责令限期缴纳、税收 优先权、纳税担保、离境清税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滞 纳金制度等方面,概述如下。
15
一、责令限期缴纳
限期缴纳是指限定期限责成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措施。 限期缴纳与纳税期限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限期缴纳是法律强制性用 语,一般适用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后税务机关强行规定的缴纳限期。 譬如,对漏税者,税务机关令其照章补缴所漏税款;对欠税者,税 务机关令其限期照章缴纳所欠税款外并应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 还应征收滞纳金。。
5
三、税款追征的范围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 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 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上述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强制性
税款的追征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税款追征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且不能以个人 意志为转移进行变更。
时效性
税款追征的时效性很强,这是因为关于税款追征有以下两条规定: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 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其中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以非 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因此,当追征期限超过五年,税款 的追征就无法实现。 2.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涉及到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 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
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
三、税款追征的范围
税款追征最主要的是针对欠税的情形。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 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 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的形式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 纳的税款;
约谈说明的程序要求: 1.税务人员选择以约谈方式询问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2.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日期前的合理期间内向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询问通知书》。
12
三、约谈说明
3.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进行询问, 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相关涉 税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电话询问的程序要求: 1.税务人员选择以电话方式询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 定权限报批。 2.接通电话后,应表明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告知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正在被录音并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提 供虚假陈述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询问被检 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在电话中授权其他 人回答的,可以询问被授权人。
第六章 税款追征
1
第一节 税款追征的概述
税款追征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收入、 纠正企业纳税不完全遵从行为的补救措施。 具体,相关法律对于税款追征的内和范围都 有明确的规定。
2
一、税款追征概念
税款追征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活动总称。
在税收管理领域,通常称为欠税清理。这里,欠税是指纳税人超 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 纳的税款。
21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相关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相关 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 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资料检查的程序要求: 1.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资料的, 应当按照内部规定权限报批,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资料),送 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要求提供的资料列举种类、名目,由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提供其认为能够作为证明资料的一切有必要的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照提供资料清 点或制作《提供资料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时间,加盖 税务机关印章。 3.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
4.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 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 许其补充或改正。
5.询问聋、哑的被询问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 加,并将此种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6.被询问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询问笔录分别记载,单独 制作笔录。
13
四、资料检查
资料检查是指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提交的统计资料。确定其真实性、连 续性、完整性、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 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税款追征调查是税款追征的首要工作。 税款追征调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询问、信函调查、约谈说明、资料 检查、账簿检查、第三方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税务机关应针对欠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追征调查方式。
8
一、电话询问
电话询问法是指调研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问题,用电话向调研对象 询问以获取信息资料的方法。
(二)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 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的权利。构成撤销的事由包括: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这是抛弃权利的单 方行为,这一行为影响了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 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 以延长至五年。
7
第二节 追征调查
加强税款追征,防范申报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的风险是税务机关 的重要职责。通过定期开展纳税人欠税偿还能力分析,查明欠税原因, 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清缴欠税措施,严格执行税收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20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1.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 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 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 列条件: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 权。税收优先是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 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称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这是 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 款和偿付其他债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优先缴纳税款。
17
三、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为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由纳税人 或第三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其未设置担保物权或未全部设置担保 物权的财产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或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 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纳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申请确认、纳税担保解除 处理、纳税担保到期处理。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参照纳税担保执行。
(前者是前提条件,后者是必要条件)
19
四、离境清税制度
离境清税的执行范围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 人。阻止出境只能对自然人实施,因此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是自然人 的,阻止出境直接对纳税人实施,对单位纳税人,则通过对其法定代表 人阻止出境,实施离境清税制度。
在此应注意,纳税人或他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 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非中国公民在内。当然对外籍 人员的离境清税制度,还要考虑到不能与中国同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 协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