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金银首饰如何正确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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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银首饰如何正确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贻金;建威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1998(000)010
【摘要】我单位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企业。
某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应如何正确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贻金;建威
【作者单位】[1]武汉市江岸区国税分局;[2]武汉市江岸区国税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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