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984号附件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监产险981号附件2
驾驶人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乘客保费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 费率 × 投保乘客座位数(四)盗抢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五)机动车提车保险保险期间分为30天或10天。
保险期间为30天时,按照费率表对应险种直接查找费率;保险期间为10天时,费率为费率表对应险种费率的50%。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保费按照机动车种类、新车购置价和三者险责任限额直接查找;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机动车种类和责任限额查找每座保费,保费 = 每座保费×投保座位数。
机动车提车暂保单的费率表费率为同时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
机动车提车暂保单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
(六)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按照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保费 = 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 × 费率机动车提车保险、机动车提车暂保单可以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其保费依据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表对应的适用险种的费率计算。
(七)玻璃单独破碎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座位数、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找费率;保费 = 新车购置价 × 费率注:对于特种车,防弹玻璃等特殊材质玻璃标准保费上浮10%。
(八)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按照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费率折扣系数(九)车身划痕损失险按车龄、新车购置价、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十)自燃损失险固定费率。
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十一)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固定费率。
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十二)新增设备损失险保费 =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 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十三)车辆停驶损失险固定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保监函[2003]11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保监函[2003]114号)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苏发〔2002〕21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1996年7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非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与费率,中国保监会不负责解释。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银发〔199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因此,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爆炸时,方属于本保险条款“爆炸”的责任范围。
2003年1月13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保监产险[2011]922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
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保监厅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的部署,2010年1月1日,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查询制度)在车险领域开始正式实施。
在全行业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制度实施比较顺利,消费者查询量不断增长,预期效果逐步显现,在提高车险领域数据真实性、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强化公司内控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监会2010年12月21日召开了专题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相关情况,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查询。
各主要媒体迅速对此进行了报道。
保监会新闻通气会的召开,将会进一步提高信息查询制度的公众知晓度,调动消费者参与查询的积极性,扩大查询量。
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市场形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规范制度实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
随着信息查询制度的宣传力度逐步加大,公司是否很好落实该项制度,数据质量是否准确完整,理赔程序和时限是否规范、执行是否到位,查询系统使用是否平稳便捷等问题,可能会成为媒体及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信息查询制度的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媒体动向,积极加强引导,及时核查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在五日内进行反馈,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制度,推进产品市场化进程,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监管效率,我会决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以下简称自主注册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鼓励财产保险创新和提高服务能力为出发点,以坚持财产保险产品市场化改革为方向,按照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稳步推进自主注册改革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认真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改革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推进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市场化进程。
2.多方参与,责任明确。
发挥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等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监管指导、协会自律、市场主体注册、社会公众监督的整体架构。
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公司加强产品内控管理。
3.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已注册产品信息向社会公开,增强产品透明度。
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改革目标。
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监管制度体系,深化产品监管体制改革,创新备案产品管理方式,强化产品管控,提高监管效率。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释放和激发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制订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险种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
主要险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和调整。
主要险种以外的险种是其他险种。
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改。
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机构拟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条财产保险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末作规定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解决部分保险产品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推动财产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立即对本公司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险产品(包括分支机构在保监局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
凡存在如下问题之一的保险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作出修改,并重新报保监会备案:(一)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有失公平性原则的内容的;(二)“有条款、无费率”的,或者有费率但费率已不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清理整改工作,并将修订后的保险产品重新报保监会备案。
报送备案产品时,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保险产品整改情况的清单,包括被整改保险产品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监管机关以及处理结果(被修改或被废止)。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将本公司有关保险产品清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并切实承担起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银保监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6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61号)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某商场所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咨询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产保险所承担的是财产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如果仅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本案中,商场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应依据上述原则标准,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结束——。
保监产险984号附件1-太保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5•【文号】保监函[2002]129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的通知(保监函[2002]129号2002年5月15日)各保险公司:为更加全面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我会对目前实行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季报)》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季报)》自2002年第二季度开始报送,相应的原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在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王蔚于玫联系电话:(010)66016688—3801附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季报)》表样附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季报)保监统S1—03表填报单位:年季单位:万元(人民币)┌────────────┬───┬──┬──┬──┬──┬─────┬─────┬──────┬──────┬──────┬──────┐││本期末│本期│去年│本期│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项目│余额│末│同期│末│同期├──┬──┼──┬──┼──┬───┼──┬───┼──┬───┼──┬───┤│││││││本期│比上│同期│比上│本期│比上│同期│比上│本期│比上│同期│比上│││││││││季±││季±│末│季末±│末│季末±│末│季末±│末│季末±│├────────────┼───┼──┼──┼──┼──┼──┼──┼──┼──┼──┼───┼──┼───┼──┼───┼──┼───┤│一、银行存款││││││││││││││││││├────────────┼───┼──┼──┼──┼──┼──┼──┼──┼──┼──┼───┼──┼───┼──┼───┼──┼───┤│1、活期││││││││││││││││││├────────────┼───┼──┼──┼──┼──┼──┼──┼──┼──┼──┼───┼──┼───┼──┼───┼──┼───┤│2、大额协议││││││││││││││││││├────────────┼───┼──┼──┼──┼──┼──┼──┼──┼──┼──┼───┼──┼───┼──┼───┼──┼───┤│3、一般定期││││││││││││││││││├────────────┼───┼──┼──┼──┼──┼──┼──┼──┼──┼──┼───┼──┼───┼──┼───┼──┼───┤│二、证券投资││││││││││││││││││├────────────┼───┼──┼──┼──┼──┼──┼──┼──┼──┼──┼───┼──┼───┼──┼───┼──┼───┤│1、政府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4、证券投资基金││││││││││││││││││├────────────┼───┼──┼──┼──┼──┼──┼──┼──┼──┼──┼───┼──┼───┼──┼───┼──┼───┤│5、买入返售证券││││││││││││││││││├────────────┼───┼──┼──┼──┼──┼──┼──┼──┼──┼──┼───┼──┼───┼──┼───┼──┼───┤│6、股票(股权)││││││││││││││││││├────────────┼───┼──┼──┼──┼──┼──┼──┼──┼──┼──┼───┼──┼───┼──┼───┼──┼───┤│(1)上市股票││││││││││││││││││├────────────┼───┼──┼──┼──┼──┼──┼──┼──┼──┼──┼───┼──┼───┼──┼───┼──┼───┤│(2)不上市股权││││││││││││││││││├────────────┼───┼──┼──┼──┼──┼──┼──┼──┼──┼──┼───┼──┼───┼──┼───┼──┼───┤│三、贷款││││││││││││││││││├────────────┼───┼──┼──┼──┼──┼──┼──┼──┼──┼──┼───┼──┼───┼──┼───┼──┼───┤│1、人寿保单质押贷款││││││││││││││││││├────────────┼───┼──┼──┼──┼──┼──┼──┼──┼──┼──┼───┼──┼───┼──┼───┼──┼───┤│2、担保贷款││││││││││││││││││├────────────┼───┼──┼──┼──┼──┼──┼──┼──┼──┼──┼───┼──┼───┼──┼───┼──┼───┤│3、抵押贷款││││││││││││││││││├────────────┼───┼──┼──┼──┼──┼──┼──┼──┼──┼──┼───┼──┼───┼──┼───┼──┼───┤│4、委托贷款││││││││││││││││││├────────────┼───┼──┼──┼──┼──┼──┼──┼──┼──┼──┼───┼──┼───┼──┼───┼──┼───┤│5、其他贷款││││││││││││││││││├────────────┼───┼──┼──┼──┼──┼──┼──┼──┼──┼──┼───┼──┼───┼──┼───┼──┼───┤│四、房地产││││││││││││││││││├────────────┼───┼──┼──┼──┼──┼──┼──┼──┼──┼──┼───┼──┼───┼──┼───┼──┼───┤│五、拆借资金││││││││││││││││││├────────────┼───┼──┼──┼──┼──┼──┼──┼──┼──┼──┼───┼──┼───┼──┼───┼──┼───┤│六、其他投资││││││││││││││││││├────────────┼───┼──┼──┼──┼──┼──┼──┼──┼──┼──┼───┼──┼───┼──┼───┼──┼───┤│合计││││││││││││││││││├────────────┼───┼──┼──┼──┼──┼──┼──┼──┼──┼──┼───┼──┼───┼──┼───┼──┼───┤│││││││││││││││││││├────────────┼───┼──┼──┼──┼──┼──┼──┼──┼──┼──┼───┼──┼───┼──┼───┼──┼───┤│总资产││││││││││││││││││├────────────┼───┼──┼──┼──┼──┼──┼──┼──┼──┼──┼───┼──┼───┼──┼───┼──┼───┤│││││││││││││││││││├────────────┼───┼──┼──┼──┼──┼──┼──┼──┼──┼──┼───┼──┼───┼──┼───┼──┼───┤│另:卖出回购证券款││││││││││││││││││└────────────┴───┴──┴──┴──┴──┴──┴──┴──┴──┴──┴───┴──┴───┴──┴───┴──┴───┘注:1、本表各项数据要求填写公司全系统金额;2、资金平均占用额指该品种当年至本期末月算术平均余额;3、实现收益指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应当计入损益的资金运用收益,估值增值指上市品种的交易价值与成本价值的差额,没有上市或没有交易价格的品种估值增值为0;4、卖出回购证券款支出在累计实现收益项下用负值表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8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8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27•【文号】保监发[1998]2号•【施行日期】1998.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1998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2号1998年11月27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做好1998年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8年末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未来法”逐单计算(对不能逐单计算的,可采用合理的近似方法进行计算)。
二、一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预定死亡率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各公司可以采用更保守的死亡率假设。
三、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计算保费时的预定利息率,并且不得超过年复利7.5%。
四、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人身保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五、各公司须于1999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1.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略)2.1998年会计年度准备金精算报表填报要求(略)3.人身保险险种分类说明(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15•【文号】保监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4号2004年4月15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鼓励和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提高产品开发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下列规定的保险产品外,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一)法定保险产品;(二)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三)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四)短期健康险产品;(五)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及信用保险产品;(六)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其它保险产品。
二、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表》一式两份;(二)条款、费率文本一份;(三)法律责任书;(四)精算声明书;(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中国保监会将把受理的事后备案保险产品相关材料在中国保监会机关内网上进行披露。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使用该产品的,无需另行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
三、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开发、引用或修订在本经营区域内使用的保险产品,并在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11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
保监产险1048号附件xls
604 616 616
873 868 868
994 981 981
1080 1057 1057
1219 1185 1185
1463 1410 1410
1906 18Leabharlann 6 1836482 578 578
1.1475% 1.1475% 1.1475%
459 550 550
1.0880% 1.0880% 1.0880%
可选免 赔额 特约条 款
地区
重庆
5万以下 0.89 0.79 0.68 0.54
5-10万 0.92 0.85 0.74 0.58
30-50万 0.97 0.95 0.90 0.86
50万以上 0.98 0.96 0.93 0.8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准费率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费率 6座以下客车 5万 10万 15万 20万 30万 50万 100万 1年以下 基础保费 费率 机动车损失保险 1-2年 2-6年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6年以上 基础保费 费率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驾驶人 乘客 机动车盗抢保险 基础保费 费率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 国产玻璃 进口玻璃
0.2720% 0.2635% 0.3145%
重庆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注:①车辆损失保险及盗抢险保费=固定保费(元)+保险金额×费率(%)②如果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则保险费=A+0.9×N×(A-B),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保险费,B指同档次限额为50万元时的保险 费;N=(限额-100万)/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 免赔额 (元) 300 500 1000 2000 新车购置价(元) 10-20万 20-30万 0.94 0.96 0.89 0.93 0.84 0.88 0.70 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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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方案
本费率方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和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包括:
(1)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
(2)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系数表
二、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使用性质:
费率表中各使用性质的分类及定义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二)车辆种类
费率表中各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三)车龄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四)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五)开区间和闭区间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六)系数说明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单程提车险适用系数表中的系数。
摩托车、拖拉机不适用系数表中的系数。
针对每一险别,系数连乘后所得数值小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保险费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基本险保费
1、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第二步:附加险保费:
1、自燃损失险:
标准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2、玻璃单独破碎险: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3、新增设备损失险:
标准保费=保险金额×相应的机动车损失险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
5、涉水损失险:
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6、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标准保费=所选保险金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7、车上货物责任险:
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9、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
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10、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
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11、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
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12、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
标准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13、道路污染责任险
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第三步:计算特约条款标准保费
1、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2、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固定保费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3、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约定最高补偿天数×约定日补偿金额×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4、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固定保费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5、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
6、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
7、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8、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9、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附加险标准保费之和×费率保单保费=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附加险保单保费之和×费率10、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
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11、节假日行使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固定保费
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
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
13、换件特约条款:
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
第四步:计算总保单保费
总保单保费=各险别保单保费之和
(八)短期保险费及长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九)批改保费计算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十)退保费计算
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