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
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
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
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
>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哪些人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同时,对于其他非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有100元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在每年的6月至10月,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企业不发津贴如何处罚?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办公室里工作有补贴吗?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法条规定是是没有高温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