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株政发[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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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升级的意
见
正文: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
(株政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简称“个转企”)及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推进小型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打造株洲经济发展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推进。
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专业市场优势,全面筛选转企对象,科学制订优惠政策,分类提出支持措施,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政府引导,主体自愿。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广泛动员、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切实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自主转型、自求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同时,认真清理制约个体工商
户、小微企业转型发展的陈规陋习,完善政策导向体系,着力构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自发、主动转型的长效机制,实现政企良性互动、各部门各行业合力推动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服务,综合推进。
坚持引导与规范、扶持与监管、政策激励与加强执法相结合。
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扶优扶强,有保有压,依法推进。
(四)突出重点,注重质量。
坚持集群化、生态化、高端化发展方向。
与搭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创业园等发展平台,规划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现代产业集群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调整优化全市经济结构,增强经济活力,推进“四化两型”、“三量齐升”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政府服务,优化政务环境结合起来。
二、主要对象
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及其经营状况,由工商、经信、商务、旅游、国税、地税和统计等部门联合确定“个转企”和“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培育后备库。
三、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
转企后如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3.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免征契税。
4.“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型企业的,2015年年底前免收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
5.支持“个转企”后的企业和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6.县级财政可对“个转企”、“小升规”工作业绩突出的所辖乡镇(街道)和首次转型、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或补助,具体对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由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财政支持
1.“个转企”后,对符合《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奖励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2.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实缴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合计)为基数,对新增实缴税金市区两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优惠,其中第1年给予100%的奖励,第2年给予50%的奖励,第3年给予30%的奖励。
具体由区财政部门核算,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承担。
对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境外展摊位费补贴、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市场考察等方面,优先为其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3.安排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及向上级争取的项目资金等财政扶持资金时,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适度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4.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企业尤其是新上规模的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三)金融支持
1.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尤其要向“个转企”企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政策意见,根据已转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量身定制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努力实现全年已转(升)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
2.对已转(升)企业,要优先纳入金融业统一的征信系统管理,享受我市银企网络对接平台提供的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优先推动使用符合企业特点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如推动使用知识产权质押、林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供应链融资等创新型信贷产品,推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等创新型融资工具。
3.优先做好对已转(升)企业账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和存款类产品、外汇兑换、支付性质的垫款等基础型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采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扩大对转(升)企业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
4.加大信用贷款支持。
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5.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6.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对“个转企”企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
(四)社保扶持
1.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市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2.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3.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五)便捷准入
1.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确保其非工业产权类特殊知识产权得到延续和保护。
“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设”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
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
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国税、地税、质监部门按“即办件”核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即办件”直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即办件”直接办理相关证件;消防、文化、环保、安监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积极主动为“个转企”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
2.各地行政审批中心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加强公共服务
1.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和平台网络服务功能,培育、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
2.开展小微企业创业素质与能力提升培训。
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经费,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市场拓展、扶持政策等培训。
3.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有关部门优先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等辅导和培训服务。
4.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法律服务。
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5.开展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服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的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6.“个转企”后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年检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形外,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7.“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七)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加强公共管理和政务服务的同时,注重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
2.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册,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管。
同时有计划、有目标地推进对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
对转型后的企业争取在一定期限内税收级次不变,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积极创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个转企”及“小升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个转企”、“小升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加强工作考核。
县市区也要对乡镇(街道)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市“个转企”及“小升规”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市“个转企”及“小升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能,抓紧落实支持“个转企”、“小升规”的相关配套措施。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加大对“个转企”、“小升规”的政策支持力度。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