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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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
1、安全生产“三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不伤害自己:
你的安全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二、不伤害别人:
他人生命与你的一样宝贵,不应该被忽视,保护同事是你应尽的义务。

1、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你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三、不被别人伤害: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你的生命安全不应该由他人来随意伤害。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你的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2、到底是三不放过原则还是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扩展资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含义
第一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第二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第四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

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安全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3)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扩展资料1、1975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生产中“三不放过”是指哪三个?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根据国务院1975年04月07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是工人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必须坚持执行。

凡是没有建立安全制度的,必须迅速建立。

已经建立的,必须严格执行。

领导干部不坚持执行,就是对工人和国家财产不负责任,就是失职。

要对工人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遵守纪律好的,要表扬;不遵守纪律的,要批评教育。

违反制度,违反纪律造成严重事故的,要给予处分。

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

要做到“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凡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向上级作出调查处理的书面报告。

各单位要特别注意加强设备维修工作,坚持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

对锅炉、受压容器,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对电站、水库工程、火药库等要害场所,对交通运输,对农村用电,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企业制造锅炉,必须保证质量;使用锅炉,要采取定期检验、水质处理等安全措施。

对于在铁路、公路、航道上阻碍交通运输的各种行为,必须禁止。

(4)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相关要素:
1、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以人为本”这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

由于安全理念决定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决定安全行为。

因此必须在抓好员工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上下功夫。

要使广大员工不仅对安全理念熟读、熟记,入脑入心,全员认知,而且要内化到心灵深处,转化为安全行为,升华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企业可以通过搞好站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来实施,如根据各时期安全工作特点,悬挂安全横幅、张贴标语、宣传画、制作宣传墙报、出版通讯、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广播安全知识,在班组园地和各科室张贴安全职责、操作规程。

还可在班组安全学习会上,不断向员工灌输安全知识,将安全文化变成员工的自觉行动。

还可将安全知识制作成视频、电子杂志、幻灯片、动画发给员工,让员工自觉学习。

2、安全法制
应加强国家立法标准和政策,变成强制性法规;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认证标准,规范行业标准。

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坚持“以法治安”,必须“立法”、“懂法”、“守法”、“执法”。

“立法”,一方面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懂法”,要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础。

只有使全体干部、员工学法、懂法、知法,才能为“以法治安”打好基础。

“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实到安全管理全过程,必须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

全体干部、员工都必须自觉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为目标,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执法”,要坚持“以法治安”,离不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

为此,要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维护安全法规的权威性。

3、安全责任
必须层级落实安全责任。

企业应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责任书要有具体的责任、措施、奖罚办法。

对完成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对该单位领导和安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4、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资金投入。

对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宣传等资金投入必须充足。

同时,企业应创造机会让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到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参观、学习、取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安全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公司安全管理队伍的素质,为实现公司安全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5、安全科技
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控安全生产全过程。

如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喷淋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机、卫星定位仪(GPS)、行车记录仪等,把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全部应用到安全生产管理中。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
5、安全生产“三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安全生产三不伤害原则:
一、不伤害自己:
你的安全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二、不伤害别人:
他人生命与你的一样宝贵,不应该被忽视,保护同事是你应尽的义务。

1、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你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三、不被别人伤害: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你的生命安全不应该由他人来随意伤害。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你的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你的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你的权利
6、发生事故后三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三不放过”原则是在对调查、处理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者和群众的教育以及事故防范措施这三个方面指出的严格要求。

这些要求也正是我们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真正目的所在。

1、“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困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
也不能把次要原困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

3、“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付诸实施。

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6)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扩展资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原则作用
1、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
发生事故,暴露了人员、设备、技术、环境、管理上的诸多问题,通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吸取他人事故教训的方式,以心得体会、建议措施上报,不说套话、废话,就让全体员工实实在在分析发现问题,做实了吸取事故教训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2、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全员安全意识
各企业都制定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规定,但往往职工都不会去关心这些规定,因为都觉得自己不会是事故责任人。

通过假设和对照,使全体员工受到震动和冲击。

虽然是假设,但也使全体员工感到了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压力,受到了很强的安全教育,对自己的安全责任重新认识和提高,增强了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比空洞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3、切实发现并消除了隐患,提高了本质性安全
7、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什么?(100分)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7)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扩展资料
第一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第二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第四层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

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975-04-07《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004-02-17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8、安全生产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的“四不放过”原则是: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具体有:
1、原则一: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

2、原则二: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能放过放过任何犯罪人员。

3、原则三: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

4、原则四:“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二、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三、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或环境的不良刺激等原因造成的。

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8)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扩展资料:
1、“四不放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就会伴随着无辜生命的死亡,这样的教训有一次就够了,不要总是吸取,甚至是总不吸取。

2、1975-04-07《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

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9、什么是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三、事故“三不放过”与“四不放过”原则的出处与形成:
1975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与安全生产的三不放过原则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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