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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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相关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仅涉及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具体业务操作,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前尽职调查及额度审批流程须按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本行为申请人核定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后,方可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代付业务。
在与代付行合作开展代付业务前,本行应与代付行签署《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同业合作协议》(附件1)。
第三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条业务申请
申请人向经营机构申请办理代付业务,提交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制度规定须提交的资料,以及《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2)。
第五条询价
(一)经营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本行(本分行)资金头寸(总行给予的额度使用)状况,决定是否采用国内人民币代付形式为申请人办理融资。
(二)经营机构向代付行询价并确定代付银行。
第六条协议签署
经营机构外派风险监控官按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业务审查,各经营机构负责审查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并扣减相应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台账,并经有权人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贸
易融资业务项下相关协议,以及《国内人民币代付协议书》(附件3)。
如《国内人民币代付协议书》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协议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经总/分行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分行代付业务操作部门按照与代付行约定的格式,向代付行提交书面付款指示,或通过加押SWIFT报文方式向代付行发送付款指示。
付款指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付金额、利率、起息日等相关信息
(二)代付资金支付路线
(三)还款到期日
(四)业务编号
第八条代付行在付款后向本行发出代付确认信息,通知本行已根据指示付款,以及本行在到期日应支付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如本行发出付款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代付行确认,分行代付业务操作部门应及时向代付行查询。
第九条分行计划财务部门进行代付业务账务处理,并登记业务台账。
第十条经营机构将《国内人民币代付成交确认书》(附件4)交申请人,通知其到期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国内人民币代付成交确认书》与《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申请书》、《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协议书》中关于代付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等的约定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经营行应定期查询业务台账,跟踪回款情况。
第十二条息费收取及到期还款
(一)买方代付业务的息费收取及还款
经营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融资协议,要求申请人在融资到期日前
/当日缴足应付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本行在融资到期日扣申请人相应账户,根据代付行指示将其中本金、代付行利息及相关费用支付给代付行,本行利差部分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利息及相关费用采用先收方式的,本行在代付到期日前按约定向申请人收取。
(二)卖方代付业务的息费收取及还款
经营机构收到代付行划来的款项后,根据与申请人的融资协议:采用先收方式的,由本行从收到代付行的款项中扣收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按净额为申请人办理入账,本行利差部分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代付到期日,经营机构收到付款人或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后,根据代付行指示将本金、代付行利息及相关费用支付给代付行。
采用后收方式的,本行将收到代付行的款项直接入申请人账户,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在代付到期日收取。
代付到期日,经营机构收到付款人或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后,根据代付行指示将其中本金、代付行利息及相关费用支付给代付行,本行利差部分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代付业务结清后,经营机构外派风险监控官恢复申请人在本行的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垫款
代付业务到期,本行未收到全额融资本息,形成资金垫付,垫款按逾期贷款管理,执行逾期贷款利率。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同业合作协议
2、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申请书
3、国内人民币代付协议书
4、国内人民币代付成交确认书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