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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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我院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学院原《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顶岗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的工作一线,结合具体的岗位工作任务进行实际操作或对工作环节、工作技能进行训练的活动。

第三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

第四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循注重安全、育人为本、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其岗位工作环境和安全要与学生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不得通过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安排和
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生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训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系要相应成立系学生顶岗实习组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各专业顶岗实习工作。

管理机构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实训教研室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学院组织安排的学生顶岗实习活动,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实习学生来源于两系以上或其它重大合作项目外,由实训中心统筹协调。

第七条学院与实习单位均应建立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共同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身心健康、职业安全、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的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学院鼓励、指导和督促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进行自我管理。

在同一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人数在3人以上的,需成立学生自我管理小组并推选组长。

该小组负责与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联络,协助实习指导教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并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受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报系、部备案。

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要遵守学院有关实习的规定,并对实习期间的自身安全及其它行为负责,各系应加强过程检查。

第三章工作责任要求
第十条实验实训中心统筹和组织协调全院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订学院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协调各系、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办等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四)负责协调处理与顶岗实习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具体负责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本系学生顶岗实习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意见、考核细则和成绩评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专业要求,依托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巩固和拓展顶岗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签署顶岗实习合作协议;
(三)组织实施顶岗实习计划,主要工作有:
1.负责顶岗实习前实习专题培训和纪律、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要求,发放学生家长告知书。

2.确定系内实习指导教师和职责,确定实习学生的自我管理组织,确定实习经费的使用方式。

3.负责顶岗实习过程的教学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实习单位的工作联系,处理应急事件。

4.组织对系内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检查与考核,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考核和成绩评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实习工作材料。

实习工作材料包括:顶岗实习协议、顶岗实习计划、学生顶岗实习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成绩、顶岗实习周志、顶岗实习巡查记录、实习考核表等。

第十三条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生活、学习等的具体管理者,应协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做好相关工作。

(一)负责与实习单位、系、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联系;
(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驻点管理或巡查管理;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和实习考核工作,指导学生撰写相关实习材料;
(四)负责完成学院和系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严格执行实习工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参加相应的学生实习保险;
(三)团结友善、诚实守信、爱岗尊师,不得以过激言行解决纠纷和问题,倡导以理性、协商的方式化解争议;
(四)因特殊原因中断或终止顶岗实习的,必须经实习指导教师批准;
(五)保持联络顺畅,主动与家长、指导教师等方面联系,通讯方式变更的要及时告知。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学院对所属部门、系、指导教师在学生顶岗实习方面的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专项工作会议,对上年度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第十六条学院对学生顶岗实习的院内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工作津贴制度,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学院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与鉴定,鉴定的结果纳入学籍管理,计入毕业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办法由学院制定。

各系结合专业目标要求和学生实习岗位实际,商实习单位共同确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

各系负责组织对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的考核,考核过程中要有系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具体评价与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其实习成绩的考核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对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议或直接向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生所在的系,应认真核查,并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6学期进行,学生应按学院年度顶岗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返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校的,期间发生的行为后果由学生自身负责。

鼓励各系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顶岗实习改革创新措施,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顶岗实习前,应与系、实习单位共同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还应在实习协议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一)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实习岗位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管理法规,或其工作条件和环境不符合学生身心健康保护的;
(三)顶岗实习的工作涉嫌传销等违反市场管理法规或治安管理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为学生实习实训活动全过程进行实习责任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由学院从学费中列支或商实习单位支付,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各系应当为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食宿、交通、劳动防护、应急救援等事项与实习单位协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院及各系此前有关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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