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而变更名称及投资人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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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名称及投资⼈转让前的债
务由谁承担
当今社会,各种各样的债务轮番出现,今天我们就了解其中的这⼀种,如果个⼈独资企业含有债务,但是转让与其他⽅因⽽变更了名称及投资⼈,那么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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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名称及投资⼈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1、作为个⼈独资企业的投资⼈,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需实缴出资,使企业财产与个⼈财产相混淆,使个⼈独资企业⽆异于个体经营者。
同样是承担⽆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必须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这不仅保障了企业债务的清偿,更区分了企业财产与个⼈财产,确保了企业财产的相对独⽴性。
2、《个⼈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变更后,前投资⼈债务承担做出规定,虽然对因此导致的利益损失,现投资⼈可依与李某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追偿,但毕竟要经过两次诉讼,不仅是诉讼费⽤的损失,更是时间的损失。
并且若法律对李某的⾏为敞开⼤门,⽆疑会导致个⼈投资者信⽤⼤⼤降低,不利于个⼈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认为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对于⼊伙退伙的规定,要求转让⽅有义务告知受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受让⽅在了解企业上述情况后,在企业财产不⾜以清偿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时,对此承担补充性的责任。
若转让⽅违反告知义务的,则由其承担转让前的债务,受让⽅可免责。
3、个⼈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先后的投资⼈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在他们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
对外享有相对独⽴民事主体资格的个⼈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没有发⽣根本性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变动的投资⼈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先后的投资⼈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仅对他们具有拘束⼒,任何没有⾃愿接受该拘束的第三⼈,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
4、个⼈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如果没有对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进⾏清算,仅仅是⼀般性变更,其企业名称、相对独⽴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发⽣变化,经营活动依旧以原企业名义进⾏,则个⼈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延续⽽⾮中断的,其对外的权利与义务也同样延续⽽⾮中断。
独资企业的转让往往涉及到许多⽅⾯的问题,特别是资产⽅⾯,因此不能出现资产或者债务⽅⾯的纰漏,通过上⽂我们知道了个⼈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名称及投资⼈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这需要不同界定,如果⼤家在这⽅⾯有问题或疑惑,店铺将会为您提供专业⾼效的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家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