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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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06.09
•【字号】京高法发[2013]190号
•【施行日期】2013.06.0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3年6月9日京高法发[2013]190号)
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院、铁检基层院、清河院、团河院:2012年3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座谈会,对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和深入研讨。

2013年1月24日,双方再次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会议纪要为进一步做好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和立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资源,2012年3月13日,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共同召开了座谈会,对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和认真研究。

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市检察院公诉二处,以及市一中院立案庭、市二
中院立案庭,市检一分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市检二分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的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2013年1月24日,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再次召开了座谈会,就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法院接收案件和检察院移送案件应在工作时间进行,由专人负责,特殊情况可提前沟通、协调。

如有需要,法院可与检察院协商一致确定相对固定的案件移送时间。

二、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及证据,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上述材料明细及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送达回证一式两份,由检察院移送人员和法院接收人员分别签名,法院、检察院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三、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应及时将案件起诉信息录入办案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向法院移送;法院审查发现信息系统中的案件信息不完备或存在重大错误的,应及时与检察院沟通,要求补充或更正。

四、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院应当提供被告人或保证人的联系方式。

法院联系不到被告人或保证人的,可以要求检察院协助查找。

对于被告人确实不在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五、检察院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六、对于北京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需指定管辖的,市检察院在指定管辖前,应与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庭书面协商,协商函应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及指定管辖的理由。

市高级法院接到协商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回函答复是否同意指定管辖。

市高级法院回函同意指定管辖后,市检察院向被指定检察院下发指定管辖函。

市高级法院应将有关往来函件复印件发往相关法院备案,待案件起诉到该法院后,
由该受诉法院报请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七、对于北京法院无管辖权的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且未经指定管辖的,应当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并书面说明理由。

由检察院、法院各自提请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进行会商。

八、法院收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应当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补送;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退回检察院的案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九、基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十、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将案件移送基层检察院,由该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公诉。

十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应报请市检察院商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再径行向该应回避法院提起公诉。

十二、因有管辖权法院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应报请市高级法院。

市高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协商后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原受诉法院收到市高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后,书面通知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对应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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