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总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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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总结完整版
国际结算资料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支付:指有国际间债权债务展开解套和结算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2、票据犯
罪行为:票据犯罪行为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犯罪行为就是票据当事人以经济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犯罪行为,包
含付款、背书、汇票、出席汇票、确保、保付六种。
3、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
或定期或在可以确认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选定人或持票去人缴付一定金额。
4、托收:是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
银行通
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渣打银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支付方式。
5、汇票交单(da):就是指收款行及在进口商汇票远期汇票后向其交货单据的一种方式。
6、银行保
函(lg):就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命令,向受益人开户的、借款履行职责某项义务的、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
7、福费延:指买入因商品和劳务的受让(主要就是出口交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
个日子至
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8、票据的变造:就是指无权更改票据记述事项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述
事项的行为。
9、信用证硬条款:即为T79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可以引致受
益人贸易地
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
利益。
二、填空
1、国际支付的特点:外贸性、银行性
2、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必要的基本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
件缴付委托、确认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人签章。
责任:因汇票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作汇票法律关系,在汇票法律关系中拥有票据权利和分
担票据责任者,称作汇票当事人。
其中拥有票据权利者称作汇票权利人,分担汇票责任的
称作汇票债务人。
3、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
面或粘
单上记述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犯罪行为。
4、跟单托收种类:按交付货运单证的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5、票据的特点:流通性、并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
票据的促进作用:缴付工具、流通工具、
信用工具、融资工具。
6、信用证的基本性质:①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
任的书面承诺②信用证是自足
文件③信用证就是凭单退款的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代付行、偿付行。
信用证的特点:①信用证就是一项欲求文件②信用证方式就是氢铵单据业务③T79行
负首要退款责任。
7、保理的种类:根据服务形式的不同来划分:①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②融
资保理
和到期保理③官方保理和隐密保理8、外汇借款的方式:按借款合约方式分割、按借
款用途分割、按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分割。
9、银行展开国际支付的优点:快速、方便快捷、安全10、水泵证的性质:不容撤消性、独立性、跟单性、约束性11、福费廷的主要
当事人:进口商、出口商、担保人、福费廷融资者三、案例分析
1、信用证软条款全部内容:(书135)
①信用证硬条款的概念:就是指不容撤消信用证中规定存有信用证附于条件生效的条款,或
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
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信用证出现软条款的
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
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②硬条款的产生原因:其一就是进口商为了避免出口商的蒙骗,在信用证中做出一些
减半
制,减少自己的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样的软条款限制是善意的;其二是少
数不法进口商利用出口商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人员经验不足等因素
③信用证硬条款的特点:信用证硬条款的发生,其实就是买卖双方谋求灵活性的一种
整体表现。
对买方而言,灵活性越高则安全性越高,灵活性和安全性之间是一种正向相关的关系,而对于卖方而言,开证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买方手中的,信用证规定的灵活性越高,则卖方
的灵活性就越小,卖方的安全性也就越低。
④种类: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凭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示的条款。
2、
汇票的票据犯罪行为:指依据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奠定的法律犯罪行为,包含付款、背书、
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
①付款(draw/issue):付款人核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犯罪行为。
付款后,付款人
即为顺
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
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②背书(endorsement):持票人或收款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记述有关事项并转回
交给背书人的行为。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分为特别背书和空白
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限制性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和带有条件的背书。
③汇票(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信息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亲笔签名,允诺
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
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3、追缴(向谁、、怎样):就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被退还时,向其前手命令偿还债务
票据金额及其他
法定项款的行为。
一、对象:,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二、追索的过程:
(1)做成婉拒证明。
持票人将票据提示信息后,未予退款或汇票,或难以并作汇票或退
款的提示信息时,持票人为了证明其已并作提示信息但未予结果,应当命令付款人或承兑人或国家许可的机关做成
拒绝证书证明。
这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经程序,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作成拒绝证明的,即发生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后果。
(2)婉拒事实的通告。
持票人在婉拒证明做成后,应当自接到被婉拒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婉拒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这就是《票据法》剥夺持票人的义务。
(3)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依法发出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有人自动偿还,持票人应受领,追索权也因此实现;如果元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便确定具体的追索对象进行追索,追索对象可以是票据上的任意的债务人。
(4)命令偿还债务。
确认追缴对象后,持票人可以向其出具票据和婉拒证明,命令对方
依法偿还债务一定的金额。
该命令可以通过?也可以实行诉讼外方式。
(5)受领。
被追索人如作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同时,将票据、拒绝证明及收款证明交被迫索人,至此追索权的行使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