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本政发[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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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正文: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本政发〔2008〕2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力度,改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现就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方式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我市现行的按户补贴方式调整为按面积核定补贴标准。

(二)根据目前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均月租金水平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现行租赁补贴标准。

1.城市低保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核定,每平方米补贴8元。

(1)无房户:1-3人户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240元;4人户的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320元;5人及以上户的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400元。

(2)有房户: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减去有房面积后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

2.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核定,每平方米补贴4元。

(1)无房户:1-3人户每月补贴120元;4人户每月补贴160元;5人及以上户每月补贴200元。

(2)有房户: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减去有房面积后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

二、对住房产权单位核减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政策性补贴
(一)对现已持有《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辽宁省下岗证》、《本溪市职工下岗待业证》和《失业证》的公有住房承租户,由住房产权单位继续按照我市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核减比例标准给予租金核减。

(二)对2009年5月1日以后申领下岗证、待业证和失业证的公有住房承租户,一律执行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统一按《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29号)有关租金核减政策和申请、审核、公示办法,由持证家庭到民政部门申报并核定为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后,方可成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

(三)对市直管和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单位的年度租金核减总额,须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并足额拨付给各住房产权单位。

其中,本钢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核减总额,由本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列支并按期拨付。

三、对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核减政策
(一)为有效缓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生活压力,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居住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核减政策,具体核减比例分别为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的60%和30%。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出台的物业服务费核减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二)对居住在物业管理小区的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凭相关证件确定物业服务费核减比例。

年度物业服务费核减总额,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并足额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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