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钻石年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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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钻石年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1.13
•【字号】南价格[2006]278号
•【施行日期】2006.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钻石年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南价格[2006]278号)
南宁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钻石年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钻石年代”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室外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小型汽车地下停车场100元/辆·月。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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