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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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6.06.15
•【字号】青水保[2016]263号
•【施行日期】2016.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
事项的通知
青水保[2016]263号
各区市水利局:
为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精神,现就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报告)。
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需要技术评估报告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二、生产建设项目方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除技术评估外暂按
原申请要求执行。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
青岛市水利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