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章使用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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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于印章使用的意见
1、党支部章,是根据党章等规定刻制和使用的,它仅与贵公司党内活动,与各级党组织进行党务工作有关,不能对外代表贵公司的授权。

2、公司部门章,在公司没有明确的授权情况下,公司部门不具有对外职能,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部门章职能用作公司内部管理用途,不能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协议或发出公函。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加盖公司部门章的公司文件应当被视为文件正本,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本身与法人亲笔签名具有同样效力,在支票上多用。

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决策、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因此该公章在部分情况下具有对外承诺的效力,可能构成“表件代理”。

需要妥善保管。

4、公司财务专用章与合同专用章,这两种公章可以理解为对公司公章在具体功能上的细分,在财务和合同方面分别具有公司公章同等效力。

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在财务和合同文件上的授权与承诺,在各自负责范围内具有对内和对外的法律效力。

5、公司公章,代表公司的决策,可在对内对外任何文件上签印,一旦签印,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信誉为签署文件承担责任。

公章签署的文件具有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因此该公章的用章规定更为严格。

一份文件,如果加盖了公司公章,则对外具有了相应的效力,不一定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

但是一份文件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不一定都对外具有相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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