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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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正文:
---------------------------------------------------------------------------------------------------------------------------------------------------- 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沪府发[1986]7号)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改造、振兴上海的需要,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现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和建筑执照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如下:
一、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一)城乡建设的系统规划、专业规划、中心城的分区规划和地区规划,效区的卫星城、近郊工业区、县城和县属镇的总体规划,风景游览区规划、新区开发规划,以及除县属镇以外的这些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有关专业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郊县除县城以外的县属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备案。

其中与中心城毗邻乡的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区、县属以上单位、部队、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城乡联营企业的新建、迁建或扩建工程,需使用土地时,应凭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同时提出申请。

先由市规划局选址定点,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后由土地局核定实际用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大型建设项目、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项目、国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重大管、线工程的选线,由市规划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三)凡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的,由市土地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

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内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局审批。

(四)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关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实行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社员建房用地,按《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乡镇事业、郊县农副业生产建设用地(包括仓库、场地、棚舍、社场道路、水利工程等)可参照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三、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程序
中心城、卫星城重要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建筑和管线工程执照审批程序
(一)逐步扩大区、县审批建筑工程执照的权限。

在市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所在区审核发照;在郊县范围内,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所在县审核发照。

在上述建筑面积以上的,由市规划局审核发照。

(二)重大管线工程、中心城管线及与中心城管线网络相连接的管线工程以及卫星城管线工程的执照,由市规划局审核发照。

郊县县城、县属镇、乡镇管线工程以及农用管线工程的执照,由县审核发照。

以上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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