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确认山西省气候中心等11个单位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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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确认山西省气候中心等11个单位为气
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0.07.25
•【文号】气发[2010]140号
•【施行日期】2010.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确认山西省气候中心等11个单位为气候可行
性论证机构的通知
(气发〔2010〕140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451号)的有关规定,山西省气候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气候中心、安徽省气候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中心、海南省气候中心、重庆市气候中心、贵州省气候中心、西藏自治区气候中心、青海省气候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国家气候中心等11个单位已经通过中国气象局的评审,被确认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现予以公布并颁发《气候可行性论证确认书》。

各确认书持有机构要积极拓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领域,每年至少完成2项以上的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要深入研究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流程,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含量,确保气候可行性论证质量;要切实稳定
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队伍,提升气候可行性论证人才素质。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管理,定期对确认书持有机构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组织上报年度总结。

每年年初,中国气象局将组织专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上年度工作进展、论证成果质量以及论证能力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较多和评估不合格的机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专家评估仍不合格者,收回其确认书。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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