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察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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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监察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防范风险,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效能,推进公司廉政建设,以及实现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集团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各个工作环节进行规范、检查、监督等的监察管理工作。

(三)监察办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监察办在集团运营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本制度。

(四)监察办的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

(五)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工作改进相结合、制度建设与效能提高相结合。

(六)监察办依法依规执行监察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依规执行监察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工作人员。

二、监察办组织架构
(一)监察办设主任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集团批准任命,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监察办的全面工作。

(二)根据具体监察工作需要,监察办设监察员若干名,经总经理批准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公司可视监察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监察组或指定其他部门的人员参与监察工作。

三、监察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监察管理制度及各项工作流程,拟定监察工作计划。

(二)监督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并对公司制度和流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及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履职情况、工作
能力、遵章违纪、廉洁从业等情况的审查与考核。

(四)参与公司及各部门重点工作的决策,并提出决策建议;开展对各部门的事中监察监控工作,对各部门重点工作跟踪、检查进度,促进工作效能,并提出监察建议。

(五)协同各部门对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以及招标采购、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经营计划、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发动鼓励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六)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七)负责对全体员工廉洁从业情况严格监察,对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行贿受贿、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

(八)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据公司奖惩有关规定做出惩罚决定。

(九)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等法律事务,与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对接,防范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十)对在监察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四、监察办工作权限
(一)监察办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决定监察部内部的组织架构及职员分工;决定监察部职员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决定依公司规章制度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事务。

(二)监察办履行监察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流程的行为。

(三)监察办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办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四)监察办有权就制定、修改及落实的公司规章制度向总经理提出议案。

(五)监察办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对公司员工作出惩罚以及停职、降职、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建议;向总经理提出对员工作出奖励、升职加薪等的建议。

(六)监察办有权对公司及各部门重点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有权对各部门重点事项的工作情况和进度提出整改意见。

(七)监察办有权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对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人及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出具监察报告,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作出限期责令整改的强制措施或处罚决定。

(八)监察办有权就员工投诉以及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争议、冲突立案调查,并作出裁决;超越监察办权限的,作出初步裁决报总经理审批。

(九)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及人力资源现状,监察办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公司组织架构或岗位编制调整的建议;有权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解除员工劳工合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等建议;有权单独或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所有员工的履职情况,并对内部人员进行招聘、培训、考核。

(十)监察办有权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审批人力资源工作文件、各类合同以及其他审批类文件。

(十一)监察办有权就公司的重大非常规事项进行专项督办,并享有公司临时赋予的特定职权。

五、监察工作程序
(一)监察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经理的部署下,制定公司年度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需要给予惩罚措施的要立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

(三)监察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监察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五)监察办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六)监察办做出的重要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的监察建议,需呈报总经理批准。

(七)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呈报监察办。

(八)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六、奖惩
(一)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作为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绩效考核、任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对监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部门或人员,根据公司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成绩显著的监察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

2、正确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得当,决策科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为公司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的。

3、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有突出贡献的。

5、廉政、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

6、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和人员。

(三)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司惩罚有关规定,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惩罚: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

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4、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办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阻挠、抗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的。

7、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8、其他应当给予惩罚的情况。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监察办负责起草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本制度由监察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XXX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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