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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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安全生产执法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5
•【字号】吴政办发[2009]81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81号2009年5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吴忠市安监局制定的《吴忠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止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恶性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09〕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
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尊严为目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农业机械、特种设备、电力、人员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以下八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和不具备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
(七)农用车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严重威胁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内容
(一)煤矿。
依法打击煤矿超层越界、以探代采、死灰复燃、超产超员、瓦斯治理、顶板管理、防水治水、供电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
对企业主体资格、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开采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现场作业、规范开采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对《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件不全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限期办理相关证
件;对已经开采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山(井)又私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做好平峒式开采、坍塌、冒顶、片帮、中毒窒息事故,打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隐患治理不到位、无事故应急预案的违规行为。
(三)危险化学品。
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液氯、成品油、电石硅铁冶炼等)、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环节中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特别是对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安全费用提取及安全投入、事故隐患整改及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未按要求落实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应依法予以淘汰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道路交通。
主要打击危险路段排查治理无计划、治理不及时到位的;本辖区内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检测、GPS动态监控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未按规定执行的;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效果不明显、措施不具体,交通秩序混乱的;“三关一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农用车违法载人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软弱的;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水运、水利。
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设施未经检验检测及救生设施不完善、不可靠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违规违章行为。
(六)建筑施工。
主要打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防范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施工坍塌、物体打击、触电等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尽职履职,“三类岗位人员”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不及时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
(七)电力。
主要打击电力设施设备和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规违章行为。
(八)农业机械。
主要打击拖拉机、收割机和农用汽车登记、年检、驾驶员证件申领、换发、审验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及时;对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监管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特种设备。
主要打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检验检测、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等不及时;旅游景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不到位,运行使用中存在事故隐患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
(十)消防。
主要打击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和重点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不符合要求仍在建设或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故意或者隐情不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职责和分工
(一)市安监局牵头,经委、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煤矿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市安监局牵头,国土资源、经委、公安、交通、质监、供销等部门配合,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市发改委牵头,经委、安监等部门配合,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市经委牵头,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配合,负责冶金、有色等工业企
业生产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市教育局牵头,公安、消防、建设、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学校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市公安局牵头,安监、文化、商务、工商、质监、建设、旅游等部门配合,负责商(市)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市交通局牵头,公安、农牧等部门配合,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八)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九)市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电力、交通、水利、通讯等部门配合,负责建筑施工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市农牧局牵头,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农机、渔业、草原等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一)市水务局牵头,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配合,负责水利行业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二)市旅游局牵头,公安、建设、商务、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三)市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负责,各类学校、食品药品行业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四)市质监局牵头,旅游、安监等部门配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七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五)市安监局牵头,总工会、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配合,负责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结案情况执法督察。
(十六)市经委牵头,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民爆物品行业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七)市应急办牵头,安监、煤监、气象、国土资源、水务、农牧、电力、建设等部门配合,负责易受暴雨、洪水、凌汛、雷电、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八)市供电局牵头,经委、安监配合,负责全市电力系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市直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分别牵头成立检查组,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五、工作步骤
此次执法行动从2009年5月1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清理阶段(5月1日-6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具体任务,落实责任,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氛围,切实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所辖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要坚持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
(二)集中执法阶段(6月26日-8月25日)。
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主要督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调研开展专项行动的有效经验和具体措施建议。
全面总结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经验。
各县(市、
区)、各部门结合本方案,集中开展辖区、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净化安全生产发展环境。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26日-9月25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针对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不足,进行“回头看”,巩固执法成果。
要从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质量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制定“打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联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开展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提高执法效率。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
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对死灰复燃的,要立刻取缔,对抗拒执法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打击。
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思路,务求实效。
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建立生产企业诚信机制相结合,对那些诚信低下、事故多发和生产隐患治理不彻底的企业,通过政府公告、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予以曝光,并在承揽项目、信贷、证照发放、法人资格审查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把安全生执法行动与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相结合,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
打击“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对媒体、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迅速予以核实、查处。
各县(市、区)都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
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市安委办设立举报电话:2033458。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失职渎职行为。
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对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不严格,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坚持统筹兼顾,加强督促检查。
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协调,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
通过深入开展执法行动,为加强“三项建设”提供动力,通过加强“三项建设”,为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奠定基础。
要发挥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
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开
展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每月开展执法行动情况简报及执法行动全面工作总结分别于5月30日、每月月底、9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执法检查科)
联系人:张克宁联系电话:************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