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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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
使用海域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号】厦府〔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厦府〔2021〕130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使用海域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1〕25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使用翔安区大嶝岛东南侧海域155.2638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详见附件1),用于建设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场地外侧需设置防污帘。
用海类型为其他用海,用海方式为开放式用海之专用航道、锚地
及其他开放式用海,用海期限3年。
二、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自批复之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续期使用海域的批复》(厦府〔2020〕152号)自动失效。
附件: 1.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用海范围坐标表
2.厦门新机场运输航道延长线工程宗海位置图及宗海界址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