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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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____,加强卫东区人民法院机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把监督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办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卫东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指在区法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司法公正、秉公办事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代表组织对被谈话人进行谈心教育帮助,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起注意,把苗头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告诫,及时改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上任的部门正副职领导、新任法官实行的一种廉政谈话,对其在办案公正、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指出,要求其注意加强和改正;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认真地落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题以及三次以上受到“社会不良反映”的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廉政纪律教育,做到早打招呼,及时提醒。

诫勉谈话是指对经纪检组监察室初步检查,具有一定错误或
1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督促其改正。

第四条廉政谈话内容:
⑴维护__团结统一,与____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院和省高院以及本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⑷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纪委、省、市、区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情况: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⑹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分工: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谈话;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部门正副职领导谈话;部门
正职领导和监察室领导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视情况需要可随时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⑴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与新上任的部门正职进行任前谈话,由院长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⑵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分管部门领导的提醒或诫勉谈话,与新上任的部门副职进行任前谈话,由谈话人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监察室可派员参加;⑶各部门领导与本部门人员进行的提醒谈话,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⑷新上任法官的任前谈话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5)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坚持立场教育,着眼防范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通过提醒、告
2诫,达到提高认识、分清是非的目的。

同时,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诉被谈话人,使其消除思想顾虑,放下精神包袱,积极主动工作。

谈话应作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提醒和诫勉谈话情况要及时反馈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八条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由纪检组监察提出拟办意见,由纪检组组长呈报院党组书记审批,确定后提前二至三天通知被谈话人。

然后正式组织实施谈话。

被谈话人必须按通知的地点接受谈话,诚恳
听取组织的询问、批评和教育,并可以就相关问题说明情况,进行申辩。

第九条在提醒谈话中,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教育、帮助,有关部门应抓紧调查,核实问题,并视情况另作诫勉谈话;经过诫勉谈话,发现被谈话人仍未及时改正的,应通报批评或对其作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____年____月日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三)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
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

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四)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
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

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五)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

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六)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保证__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督促干部廉洁从政。

通过与干部进行谈话,沟通思想,交流看法,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推动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二、谈话对象:教育局全体干部
三、谈话的具体内容:
(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和办公室决定决议,遵守__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办公室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接受党内监督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本人执行《中国_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本科室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方面的问题。

(六)有关外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一般
1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中,需要进行了解和说明的问题。

(七)有关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问题。

(八)有关未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的问题。

(九)有关对待来来办事及上访人员态度粗暴、恶劣的问题。

(十)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汇报,擅自作决定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的程序与层次:
由教育局纪检主任根据各股、办、室的实际情况,根据掌握的线索,亲自与股、办、室负责人或一般干部谈话,股、办、室负责人主动与本股、办、室干部谈话,谈话要有记录,谈话对象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的问题,应及时向机关领导反馈说明,需要及时纠正或处理的应尽快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办领导。

本办领导根据谈话人认识及态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召开教育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对被谈话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谈话记录及办批情况,应及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同时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评等定级和提拨任用的依据。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七)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八)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

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九)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____,加强卫东区人民法院机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把监督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办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卫东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指在区法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司法公正、秉公办事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代表组织对被谈话人进行谈心教育帮助,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起注意,把苗头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告诫,及时改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上任的部门正副职领导、新任法官实行的一种廉政谈话,对其在办案公正、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指出,要求其注意加强和改正;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认真地落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题以及三次以上受到“社会不良反映”的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廉政纪律教育,做到早打招呼,及时提醒。

诫勉谈话是指对经纪检组监察室初步检查,具有一定错误或
1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督促其改正。

第四条廉政谈话内容:
⑴维护__团结统一,与____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院和省高院以及本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⑷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纪委、省、市、区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情况: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⑹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分工: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谈话;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部门正副职领导谈话;部门
正职领导和监察室领导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视情况需要可随时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⑴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与新上任的部门正职进行任前谈话,由院长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⑵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分管部门领导的提醒或诫勉谈话,与新上任的部门副职进行任前谈话,由谈话人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监察室可派员参加;⑶各部门领导与本部门人员进行的提醒谈话,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⑷新上任法官的任前谈话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5)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坚持立场教育,着眼防范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通过提醒、告
2诫,达到提高认识、分清是非的目的。

同时,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诉被谈话人,使其消除思想顾虑,放下精神包袱,积极主动工作。

谈话应作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提醒和诫勉谈话情况要及时反馈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八条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由纪检组监察提出拟办意见,由纪检组组长呈报院党组书记审批,确定后提前二至三天通知被谈话人。

然后正式组织实施谈话。

被谈话人必须按通知的地点接受谈话,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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