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噪音、防污染及保护环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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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噪音、防污染及保护环境措施
5.1组织管理措施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低噪音施工领导小组,在施工中全面综合治理施工噪音。
2、建立定期民意调查制度,定期走访调查,通过反馈的信息进行专项目治理。
3、严格按省、市安全监督部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
4、加强文明施工的教育工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文明施工知识教育,施工人员要做到不随意出入施工现场。
5.2施工现场封闭措施
施工现场做到全封闭施工,场地周边临时围墙。
双排脚手架外挂密目网进行封闭,降低噪音传播距离及强度。
5.3防噪音措施
(一)、组织管理措施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低噪音施工领导小组,以预防为主,全面综合治理。
2、建立定期民意调查制度,施工过程中与附近单位、以预防为主,全面综合治理。
3、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对于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声音较大的施工操作,安排在白天进行,夜晚10:00时以后至次日晨6:00时,主要进行无噪音的施工操作。
(二)、防噪音技术措施
1、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方法,减少噪音。
通常施工过程的噪音主要来自于拆模板、振捣和机械。
2、采取隔音、消音措施,减少机械噪音污染。
3、采用同频低噪音的振动棒,减少混凝土振捣噪音,厚度小于200mm的平面混凝土采用无噪音的平板振动器进行振捣。
4、结构层施工时,采用混凝土泵送工艺,尽量缩短混凝土的浇筑时间。
5.4施工现场防污染及环境保护措施
1、在该工程施工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2、因建筑工程的需要,出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对噪声较大的机械设备尽量不同时开启或尽量避开夜间和午休时间,尽可能地将噪声污染控制在国家规定之内。
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对于本工程施工中必须连续作业的工序,及时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并公告临近居民。
对烟尘污染的控制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本工程施工中,积极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烟尘污染防治必须完全达到市区有关规定。
(1、工地工人食堂大灶、茶水炉等采用燃气炉灶,杜绝烟尘污染。
(2、各种炉、灶建设竣工后,报请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工地内禁止焚烧塑料袋、木块等杂物。
5.5场地周边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法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J16—86)的规定,确保工地周围及场地内的环境卫生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1、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围墙与外隔离,场内机具、材料按平面规划摆放整齐。
2、挖掘机等履带车禁止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从进入点到停滞点由拖车拖运,必须在路面上卸车时,需在路面上加垫板方可行驶。
履带车和任何特种重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时,必须报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
3、禁止在马路上长期停放车辆杜绝在马路上搅拌砂灰、消解石灰、冲洗石料、乱堆乱放材料。
4、对工地需外运建筑垃圾,应随拉随清,并做到严密覆盖、封闭,不得沿途
飞扬、洒落而污染环境,建筑垃圾按城管要求弃放指定地点。
5、施工期间的废水,采用可行的排水设施排入现有的排水沟内。
6、不向场外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在施工期间对环境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在施工期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环境受到的影响到最低程度。
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削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索赔或罚款。
对由于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负全面责任。
在施工中遵守国家和有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污染,防治扬尘、汽油等物质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防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把施工对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就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规范其它各章对环境的具体要求,我公司在施工联合阶段应予严格遵守。
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我公司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并且应保证主免于承担由于这种污染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和罚款。
由于我公司过失、疏忽,或者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批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工程,导致需要另外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部分额外工作的费用应由我公司负担。
环境保护措施一般都是和某些工程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这些工作的费用应被认已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不在考虑另外支付,除非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批示。
施工我公司应制定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置、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对发现的地下不明管线作出明显标志,加以保护,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在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文物保护:施工期间如果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运和收藏,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工
程师及当地有关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行重新进行作业。
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理,致使我公司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我公司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办商解决。
土方工程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我公司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方处理
防水排水
(1)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边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2)因我公司末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我公司自负。
(3)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使不积水。
冲刷与淤积
(1)我公司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2)我公司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3)施工中的监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
(4)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域的污染。
(5)我公司不管出于任何需发,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以免导致与淤积的发生。
废料废方的处理: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家田水利高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
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减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防止和减少水、大气污染
(1)保护水质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在、灌溉渠和水库。
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做到达标耕地排放。
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就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动中产生的油污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控制扬尘
(1)为了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降尘。
(2)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浸湿。
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3)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现场,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4)如果我公司预防措施不得,并已对邻近的河流、湖泊、池塘、农田或卫生环境造成了危害,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我公司负责。
减少噪声、废气污染
(1)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2)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GB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3)如果我公司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
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后果,应有我公司负责。
保护绿色植被
(1)我公司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
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绿色植被,就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中,即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有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
(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就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土地资源的保护
a.取土坑应选在高低、荒土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地时,就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
对于深而宽的土坑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的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
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b.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
c.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植物的教育,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
a)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我公司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b)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我公司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
我公司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