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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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年04期NO.04,2011
214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江琼郭兴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具体的责任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也有双倍赔偿的规定,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赔偿责任设置非常简单,从法理、法律功能角度分析,在竞争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可行性。

结合国内外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双倍赔偿原则为宜。

关键词:惩罚性;惩罚性赔偿;竞争法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①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并为美国所固有的制度。

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也有惩罚性双倍赔偿的规定,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得到广泛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未对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或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非法所得作为赔偿标准,实际上采用的是民事补偿原则。

而采用补偿原则时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至多是等于甚至有时会少于其所受到的损害,这不利于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司法实践中,因不法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计算,不法竞争行为人因不法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也不易掌握。

此类案件诉讼成本可能较高,诉讼风险较大,加之举证困难,导致许多受害人往往放弃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诉诸法律也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竞争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应有功能就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标内在一致;从法律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给违法经营者以足够的惩罚,以警戒经营者本身以及后来者,还可以激励受害人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责任自身的某些缺陷。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法益目标内在一致。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首要法益目标,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其立法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度竞争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其行为本身对社会资源配置结构造成严重破坏,使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国家干预性的公法性质,通过对不法竞争者进行惩罚,达到对社会资源配置结构重新进行优化整合,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弥补的目的。

从经济学角度看,经济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的法,社会增量利益就是在这不断创造、分配、享有、再创造的循环中产生积累的。


其次,从法律功能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人们自觉遵法守法,有效发挥竞争法律制度的监督作用。

在英美法国家,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一般有三项:1.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以及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2.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3.对原告(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感情方面的损害赔偿④,即遏制(或预防)、鼓励诉讼、补偿三方面的作用。

我国学者也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⑤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较多,较之补偿性赔偿更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对不法竞争者的惩罚和震慑更为严厉,并激励竞争者对不法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及与之斗争。

其三,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弥补行政责任的不足。

由于侵权法与刑法的分离,从而产生了一个中间地带,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⑥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体系中,仅后两者带有惩罚性,行政责任又有其自身不足,惩罚性赔偿恰好可以填补这个空缺。

所以也可以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三、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
惩罚性赔偿制度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都不是为了惩罚违法者,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给予受损者经济补偿,同时警示违法者和其他竞争者,以避免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何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考察本国国情,即国家经济发展综合水平,法治文明之程度,将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制善法,促经济发展。

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较为典型的是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损害赔偿制度是美国竞争法中的重要制度,其采取的是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原则。

因美国经济发达,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其不法竞争者对竞争秩序及社会资源的破坏也相对更为严重,是实施绝对三倍赔偿原则的现实基础和经济条件。

而对于财力雄厚的不法竞争者,唯有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才能引以为训,这是绝对三倍赔偿原则的必要性。

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在最高三倍的范围内,由法官酌情决定损害额的具体数额的方式,我们可以将之称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原则。

台湾地区经济发达,法制体系及司法制度完善,酌定三倍赔偿原则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处理,实质上更加体现了法律公平之宗旨。

不可否认美国和台湾地区的损害赔偿制度都有其优胜之处,但鉴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总体现状尚未达到发达水平,我国竞争法不适合采用绝对三倍赔偿原则;酌定三倍赔偿原则需要有绝对多的高素质法官和严谨科学的司法制度来支撑,而我国尚不具备此条件,否则恐有滋生腐败温床之嫌。

我国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时期,不法竞争者也在大量涌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惩罚性赔偿应当要有一定惩戒力度,加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双倍赔偿之规定珠玉在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采用绝对双倍赔偿原则为宜。

注释:
①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58.
②Malzof V.United States,112S.Ct.711,715(1992).转引自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民商法研究(6):633,法律出版社2004.
③参见徐楠轩、陈乃新.论惩罚性赔偿的新运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④小林秀之.产品责任诉讼,弘文堂1991:82--83.
⑤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北京)2000年(4):112.
⑥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民商法研究(6):665-666,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江琼(1982~),女,湖北黄冈人,现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市场规制法。

郭兴(1986~),女,湖北黄冈人,现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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