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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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
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4.02
•【文号】人社部发[2010]24号
•【施行日期】2010.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
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扩大就业,在国务院的统一组织下,北京等19个省(市)和深圳市与四川、甘肃、陕西3个地震灾区省政府间签订了2008年7月至9月、10月至12月和2009年全年共三期《对地震灾区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共同开展了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

经过支援地和受援地的共同努力,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协议目标任务已经全面超额完成。

在对口就业援助的推动下,经过全国各地的大力帮助,地震灾区就业局势保持了基本稳定。

根据地震灾区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的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将纳入常规工作模式开展,不再续签对口就业援助协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继续做好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当前地震灾区大批劳动者失业的状况有所缓解,就业局势稳定,人心普遍安定。

但由于地震灾区地处西部不发达地区,长期以来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基础较为薄弱,解决好就业问题仍面临一定困难。

随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做好灾区劳动者就业工作依然是地震灾区面临的重大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地震灾区开展对口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

要认真总结在落实对口就业援助协议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政策,促进灾区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

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就业,确保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对接服务,畅通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渠道
各地要继续了解当地企业用工需求状况,加强信息对接服务,根据灾区劳动者异地转移就业的实际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支援地要继续鼓励本地企业招用灾区劳动者,做好灾区劳动者招聘、转移就业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受援地要全力协助支援地,在组织应聘、跨地区输送和跟踪服务等方面,为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支援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各地要继续依托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当地支援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和援建工程进展情况,优先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

支援地与受援地之间要继续加强协调和配合,在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就业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灾区劳动者在当地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四、全面落实就业政策,促进灾区劳动者稳定就业
各地要将促进灾区劳动者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统筹考虑,结合落实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促进灾区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灾区
省份要继续加大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实现稳定就业。

五、做好经验总结,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对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探索建立就业工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在各地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我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对口就业援助表现突出的80个部门和单位提出表扬(名单见附件)。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本地在对口就业援助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继续发扬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六、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就业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三个灾区省份要继续按月填报《地震灾区就业情况表》,上报时间和填报要求不变。

各支援地上报的对口就业援助协议进度情况表停止上报。

附件:汶川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名单(略)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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