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利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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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利资源论证资质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吉水政资〔2011〕121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利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吉水政资〔2011〕1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资质单位:
多年来,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我省全面开展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其资质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目前,全省共有21个单位获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资格,其中甲级资质4个、乙级资质17个。
这些编制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在逐步提高,为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各资质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总体质量不高;二是报告书参编人员业务
素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三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借用、挂靠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单位以公司名义承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借用、冒用资质问题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管理工作。
要加强领导,从严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超业务范围受理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审查权限的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呈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要增加必要的设备配置,加强档案管理,按时开展统计与备案工作。
二、各资质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队伍建设。
要选派业务素质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文字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
要加强参编人员业务培训,选派人员积极参加部、省组织的培训班,不断开展自我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报告书编制队伍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各资质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核定稿工作。
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报告书审核程序,报告书所列编写、校核、项目负责、审查、核定等人员要仔细审核报告书,并对报告书质量负责。
要对报告书的结构、内容、文字表述、资料、引用标准依据、相应结论、图表、附件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报告书结构清晰、资料翔实、内容充分、结论正确、图表规范,确保报告书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四、报告书的编制单位要与报告书编制合同单位相一致。
为加强资质管理,避免出借资质、冒用资质、挂靠资质等问题,凡是第一编制单位与委托合同中受委托方不一致的报告书,省水利厅将不予受理。
五、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水利厅。
各地不得越权受理、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已经受理的要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审批的,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纠正,并转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省水利厅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今后凡是发现弄虚作假、超业务范围从业的,资质为甲级的,省水利厅将建议水利部收缴其资质证书;资质为乙级的,省水利厅将收缴其资质证书。
省水利厅将对被收缴资质证书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吉林省水利厅
2011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