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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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8
•【字号】哈政办发〔2016〕42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
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直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要求,经依法听证,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内(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关于收费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用水数量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取水数量征收。
三、关于收费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5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40元。
四、关于优惠政策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仍执行每立方米0.25元不变。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