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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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3.01.20
•【文号】国务院令第108号
•【施行日期】1993.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

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

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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