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单位按旷工解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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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7年2月27日A入职上海某建筑公司工作,任项目管理经理一职,长期以来,A在工作岗位上一直勤勤恳恳,并与公司多次续签劳动合同。

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4年4月16日,
A突然收到公司寄来的《员工调任通知书》,通知书中要求A于2014年4月18
日至项目工程装饰装修部报到,从事监理工作。

A认为自己没有监理资格,不能担任监理工作,遂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之后就调岗事宜多次与公司相关领导交涉,但未果。

4月18日A未至新部门报到,而是在公司考勤上班。

4月24、25
日公司以A干扰项目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未至新岗位报到存在旷工为由给予A两
次记过处罚。

A实际工作至4月25日,后一直病休至2014年5月9日。

2014
年5月9日A收到公司以挂号信寄来的《除名》通知,通知中以A多次无故旷工、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予以除名,并要求其于2014年5月9日办理工作交接。

同年5月单位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

A无奈,依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7年2月27日至2014年5月9日);2、2014年4月1日至4月25日的工资;3、2014年4月26日至5月9日期间的
病假工资;4、2013年至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5、要求报销2014年3
月份、4月报销款;6、要求支付延迟退工的损失;7、要求撤销两次记过处罚。

【庭审纪实】
庭审中,双方对工资等基本无异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调整员工岗位,员工拒不到新部门报道,公司做出处罚决定以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公司自知理亏,态度也逐渐缓和,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A离职补偿5.5万元,同时撤销出具的两次记过处罚。

【律师提醒】
该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不仅涉及到工作岗位的变动和调整,同时也牵涉到实践中最多的纠纷——解除争议。

通过该案,提醒企业在岗位调整过程中注意如下问题:首先,调整岗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调岗的合法性(包括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

如果不具有合法性,企业单方面做出调岗的,仲裁与法院一般不会予以认可。

其次,在具备合法的情形下,调岗行为应具有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采用一般人都能接受的标准,如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清洁工、将文职人员调整为技术工人,这些是普通大众不能接受的,因此企业通常可在同级别范围内进行调整。

再次,原则上调整岗位不能降低薪水,如单位要降低薪水需要证明降薪的合理性,这需要企
业具备完善的薪酬制度,如企业的薪酬制度不完备,降薪的幅度过大,则败诉的风险较大。

在此同样提醒各位员工:如遇到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岗位的情况,建议向本案中的A一样,积极进行专业咨询与单位交涉。

如不同意调岗,应表明自己的态度,搜集单位调岗降薪的相应证据,切不可在收到调令后就随意旷工、既不到新岗位报到又不到原岗位报到,这样只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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