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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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09
•【字号】渝地税发[2007]98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

(渝地税发〔2007〕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

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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