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誉合作总稽核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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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誉合作总稽核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明确总稽核的职权和职责,发挥总稽核在各级稽核、治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总稽核要认真履行稽核职责,踊跃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稽核审计职能作用。
第三条总稽核是各级稽核部门的直接领导。
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工作,直接对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上级稽核部门负责。
第四条总稽核负责辖内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治理,以保证党的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和信贷、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辖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五条总稽核同意各级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总稽核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领导要予以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冲击报复,有违背者,视情节予以处置。
第二章总稽核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总稽核的职责
一、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对稽核工作的部署和辖区各时期执行经济、金融政策的情形,提出本辖区不同时期稽核工作的方向、任务和重点,部署、安排并指导全辖开展稽核工作。
二、按期向要紧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执行方针、政策、法规、打算和财经制度的情形。
三、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谐稽核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总稽核的权限
一、监督辖内业务、财务等经营治理活动,制止、纠正和处置被稽核单位不合法经营行为。
二、参加业务、财务、人事等工作会议及有关业务、财务打算的制定修改,重大决策的拟定等活动。
三、负责审定稽核工作打算和具体实施方案。
四、负责审查职能部门制定、修改的稽核制度、方法和规定,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五、签发稽核审计命令、结论、复查决定和惩罚决定,对重大问题要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遇重大问题与领导有重大不合,可直接向上级总稽核或稽核部门报告。
第三章总稽核配备和任免
第九条总稽核的配备。
在省、地、市、县各级信誉合作治理部门配备总稽核。
总稽核由同级治理部门副职级干部担任,作为同级领导班子和党组织成员。
第十条总稽核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大体原那么,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政策法规为准绳,能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客观、公正地执行公事,如实反映稽核中发觉的问题。
三、具有中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
四、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有较丰硕的稽核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工作体会,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组织领导能力。
五、躯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
第十一条总稽核的选拔程序与选拔同级治理部门副职级干部相同。
第十二条总稽核依照干部治理权限聘用,总稽核的任免、调动,必需征得上级稽核部门的认可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附件
第十三条本方法制定和说明权属##信誉合作治理部门。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