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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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第一篇: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
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
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二、劳动改造功能的拓展
在我国监狱与国际行刑方式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下,劳动改造的功能应以逐渐淡化惩罚功能,深化矫正功能为取向,进一步提高劳动改造的质量和效果,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一)、淡化惩罚功能
从狱制发展的历史来看,惩罚是监狱行刑的固有功能和目的。

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

从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看,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

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

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监狱作为社会文明的窗口,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应保持在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必要的威慑和报应程度内,以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应在淡化惩罚功能中彰显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此来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的。

从劳动改造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格局下,监狱企业必须保持与社会相同步的生产水平,才不致于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使罪犯劳动的强度逐步降低或趋向技能化,劳动改造的惩罚效应已逐渐弱化,对罪犯思想和行为矫治已成为未来发展走向。

(二)、深化矫正功能
在新的形势下,监狱应当在劳动改造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和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功能,有效促进罪犯能顺利复归社会。

1、通过劳动改造管理和教育的科学化,促进罪犯不良思想转化和犯罪恶习矫治的深化。

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是充分发挥和深化矫正功能的基础。

要积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建立科学文明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并配套形成科学完善的劳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以促进劳动改造的科学化发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发挥劳动改造对罪犯行为的规范矫正功能。

同时要在劳动和教育的有效结合上有新的拓展。

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矫正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把劳动改造与职业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岗培训和出监培训相结合,监狱自主培训和借助社会力量培训相结合,在对罪犯进行监内生产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组织罪犯学习掌握多个劳动技能,使罪犯出监后不致于无法谋生而重新犯罪。

2、通过劳动改造的法制化建设,促进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重点是正确执行刑罚,即在使劳动改造的功能在服务于刑罚目的实现的目标下实现合理架构,保障惩罚和矫正功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监狱执法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诠释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监狱执法中哪怕一次不公正的现象,也许就会将数年来对罪犯的改造成果毁于一旦。

当前,劳动改造中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监狱执法公正的问题,也关系到监管安全稳定的大局。

同时,社会对监狱劳动改造中维护罪犯权益的预期越来越高,因此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要从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管安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加以认识和落实。

具体来说,一是要依法保障罪犯的休息权利,杜绝“三超”劳动;二是要做好罪犯劳动保护,确保生产安全,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劳
动收益。

3、通过劳动改造的社会化拓展矫正功能。

劳动改造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更是消除罪犯监禁人格,培养罪犯积极社会角色意识重要途径。

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岗位,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的条件。

同时,要积极创新劳动改造行刑方式,努力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余刑不长的罪犯,可以在监狱设立的半开放式劳动场所与社会上工人共同工作,享受与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待遇,对罪犯提前进行复归社会的适应性锻炼。

对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关系到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我们必须从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进程的高度,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创新劳动改造行刑理念,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篇: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
劳动改造
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
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⑴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大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

”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⑵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好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罪犯类型。

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劣、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其干部所好,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同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得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

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

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
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⑶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求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

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实践中获得的。

要想把罪犯劳动改造成社会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⑷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等精神崩溃现象。

罪犯通过参加学习,特别是参加罪犯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的愉快心情。

当罪犯感到劳动改造的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学习技能,形成良性循环。

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集体健康。

⑸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并。

那样即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管创造了稳定团结。

⑹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

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心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

这部分劳动价值除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用于对干警的激励奖金、福利待遇,以及罪犯的劳动改造物质激励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

监狱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
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

劳动改造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改革和。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义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用度进行的人事管理工作。

”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地对其进行管理。

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作用等缺点。

在“罪犯技术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

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

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的不正常现象。

最典型的是某监狱在车间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三个月、誓夺三十万”的豪言壮语。

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偏离监狱方针的状况。

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致使监狱工作的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前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的劳动。

<二>发展监狱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

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没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有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的社会会议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底,导致了国家财政拨给监狱的经费不足。

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改革。

同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温暖体。

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的偏离。

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的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把对罪犯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当作生产车间。

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有时偏离监狱
的工关工作方针,甚至有的违背法规,比如非法印刷出版社,生产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产品等。

有的监狱在生产安排中,那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那种产品,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方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危害罪犯身体健康,以此追求最大化的积极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干警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

同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

他们加强了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即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峻的挑战,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将会严重缺乏。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高了“三化”治监方略。

“三化”即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把监狱的饿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

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姜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

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执行。

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
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的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

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⑴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

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一书,其概括出的几条科学管理原则,对当代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

1、通过对监狱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判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效率。

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请度的可能性。

2、选择既能很好的适合某种监狱生产的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造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长。

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类罪犯进行技能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

3、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对罪犯要有“为人师表”的意识,向罪犯传授生产技术,以确保监狱生产工作能够按照监狱确定的科学原则进行。

4、根据罪犯的身体素质,生产技能、心理特征等个性元素的不同,对罪犯咱家的监狱生产工作进行分工,杜绝出现年老体衰的老年犯从事重体力劳动,具有生产技能而体格不太好的罪犯扛箱包能现象出现。

⑵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
所谓罪犯劳动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

除坚持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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