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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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8.03
•【字号】苏价工[2005]205号
•【施行日期】2005.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三日苏价工[2005]205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促进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今年各地农村综合变电量、当地工资水平变化等因素,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局会同省电力公司重新核定了2005年度农村低维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现下达各地执行。

各地供电公司应按此附表所列标准乘以农村综合变以下到户总电量计提低维费,同时农村居民用电价格中的低维费仍按每千瓦时0.127元计提。

农村低维费价格调整后,请各地价格、供电部门按新的标准尽快做好今年低维费调整工作,农林场圃各主管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按新的低维费标准落实好今年的电费结算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低维费的监管,确保低维费按规定收足用好。

附表:
2005年南京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单位:元/千瓦时
地区标准
南京
江宁0.194
浦口0.194
六合0.295
溧水0.300
高淳0.350
市郊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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