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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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4.23
•【文号】国税函[1998]248号
•【施行日期】1998.04.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48号1998年4月23
日)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中心、营业部、外汇交易中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79号)执行期限已满。

从1998年起,中国印钞造币
总公司所属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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