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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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4.30
•【字号】浙劳社工伤[2008]49号
•【施行日期】2008.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服务业农
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8〕4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和浙政办发〔2006〕44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现我省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劳动保障部“平安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在全省推进商贸、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商贸、餐饮和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要根据本地区商贸、餐饮和住宿等服务业的特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商贸、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针对商贸、餐饮和住宿等服务业的特点,在参保缴费的方式上进行探索和创新,采取按照服务行业的办公、经营场所的面积大小折算职工人数,并以“实名制”参保,企业营业面积确定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的办法;
也可以采取定员定额的办法。
具体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各个环节的服务意识。
要针对商贸、餐饮和住宿等服务业的特点,制定工伤保险简易处理程序,必要时可增设服务业工伤保险专门服务窗口,为服务业办理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开设绿色通道,为服务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商贸、餐饮和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劳动监察。
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推进商贸、餐饮和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到2008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目标任务。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