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演练预案备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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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备案期限概述
应急演练预案备案期限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等按照相关规定,在编制、审核、发布和备案应急演练预案时,应当遵守的期限要求。
三、备案期限具体规定
1. 编制期限
(1)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应结合本单位(组织)实际情况,在编制
应急演练预案时,确保预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
(2)编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风险源、复杂环境或跨
区域、跨行业合作等,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审核期限
(1)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应提交相关部
门进行审核。
(2)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风险源、复杂环境或跨
区域、跨行业合作等,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 发布期限
(1)经审核通过的应急演练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应在规定时
间内发布。
(2)发布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风险源、复杂环境或跨
区域、跨行业合作等,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 备案期限
(1)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应在发布应急演练预案后,按照分级属地
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2)备案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风险源、复杂环境或跨区域、跨行业合作等,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四、备案期限的执行与监督
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
应急演练预案备案期限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等按规定期限完成备案。
2. 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备案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
应急演练预案的动态管理,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