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丨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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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业务探讨丨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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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论坛-CPA业务探讨chenyiwei版主的回复。

问题: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探讨?

视野网友:
原问题: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按全额确认,实际发生时冲减收入吗。

谢谢版主解惑
陈版主回复: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的。

这意味着:
1、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即现金折扣最终体现为收入的减少
2、需按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而不能到客户实际享受折扣时才冲减收入
3、需遵循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对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性规定,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4、需在后续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疑问点:①新准则下的现金折扣全部是调减收入吗,与商业折扣是否就没有区别了?
②假设收入确认时点并不知道是否会有现金折扣,也无法预估金
额,在收款时点为了提前收款为给客户的现金折扣,这能否进入财务费用,尤其是对于往年度确认的收入,当年给予现金折扣,冲减当期收入是否合适。


视野版主chenyiwei:
1、既然是可变对价,那就是作为对收入的调整,最终结果和数量折扣类似,但含义还是有区别的。

2、如果是在销售合同中未约定现金折扣事项,以往也没有类似的惯例,本次为了提前收回货款,在货款结算阶段承诺给客户现金折扣的,这种现金折扣属于债务重组,应计入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损益,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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