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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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8
•【字号】吉府办发[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吉府办发〔2008〕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9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亚热带温湿季风气候区,地形地貌复杂,气象灾害频繁。
近年来,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异常天气气候事件将不断增多,重大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气象灾害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平安吉
安”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水平
(一)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
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加快和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接收站、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健全雷电、酸雨、土壤墒情、风能、太阳能、交通气象、旅游气象等专业监测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印发加快完善我市中尺度突发性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的通知》(吉府办字〔2007〕282号)文件要求,按期完成自动气象站建设任务。
气象部门要会同水务、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牵头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做好城市、农村、主要江河湖库、森林、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
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完善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和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完善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精细化天气预报系统等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2008年内建成市、县级天气预报可视会商系统。
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雪)、大风、大雾、低温冻害、高温干旱等灾害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突发性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
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充气象影视、气象手机短信、气象声讯电话预警和手机小区广播预警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今年,各县(市、区)要建设独立的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发布平台。
要与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防灾避灾方法。
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区和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或利用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信息覆盖面。
加快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农村气象广播系统建设,进一步畅通广大农村、边远山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着力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防范应对工作
(一)加快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各地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法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御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域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今年要完成市本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建立气象应急移动服务系统,配备车载流动气象站。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
学
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乡村、街道社区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传递和上报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三)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水库、城市排水设施、森林防火隔离带、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
加快大江大河治理工程、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加强农田基本建设、灌区建设、重点水源工程建设、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建设等抗旱工程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频发区治理和移民搬迁工程等地质灾害防御工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地要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支撑系统及作业装备建设,全面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技水平和作业能力。
要以服务农业为重点,努力拓展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领域,积极为农业抗旱、防雹减灾、夏季城市降温、水库蓄水、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降雨量,缓解季节性水资源短缺。
要结合冰雹灾害发生的特点,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
要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五)加强防雷安全工作。
各地要继续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6〕16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机号〔2007〕传93号)等文件精神。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易遭雷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
期检测。
要严格执行防雷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确保防雷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严格执行新建(构)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竣工检测验收制度,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强化易燃易爆、危化场所,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金融、网络系统等重要设施以及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对防雷装置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
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防雷安全行政执法力度,适时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切实加大对农村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对易遭雷电袭击区域,可适当布设防雷塔、防雷休息亭等设施,帮助农民有效避雷,新建的民宅应安装防雷装置,以避免或减轻雷击危害。
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校防雷设施建设,各地应作出规划,加强投入,分步实施,用三年时间全面解决中小学校防雷安全问题。
(六)抓好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损失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今年市、县两级要建立气象灾害报灾免费电话业务系统。
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气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进行探测及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中应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七)抓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灾害对本地、本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视情况积极应
对,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及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和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配合的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各涉灾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要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和业务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
同时,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项目、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农村、学校防雷设施建设的投入,落实用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区域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新一代天气雷达等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进一步提高我市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进行监管,加大对妨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查处力度,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要建立健全各类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及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四)大力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范意识。
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要充分利用气象、教育、新闻媒体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将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要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支持、广大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