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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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娄底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
(三)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市属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三条国有资本收益应按本办法及时足额收缴,并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效使用。
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由娄底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收缴,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本收益的具体收取比例为: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年度净利润的15%(公益性企业和政策性企业暂不收取);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的100%;
(三)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的100%;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市属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的100%;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净收入的100%。
第六条有关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
上一年度利润分配一般应在次年的4月底前决定并向市国资委申报。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国有产权代表或市国资委授权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依法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有关企业按照市国资委批复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缴清。
第十一条其他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收缴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的减收、免收或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应收的国有资本收益,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三条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由市属国有企业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经市国资委初审汇总、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
(一)公益性企业发展支出;
(二)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
(三)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
(四)购买企业股权、股份;
(五)其他资本性支出。
本办法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为弥补市属国企改革成本等方面而安排的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其他支出,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必要相关性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的,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其中重大项目的资本性投资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