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战争后西方制度文明在云南的引入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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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30(
1):71~76 CN 53-1131/G4 I SSN 1008-7958
Journa l of Kunm i n g Teachers College
【地方研究】
收稿日期:2008-01-16
基金项目:昆明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中法战争后云南的近代化进程
作者简介:李可(1953—),男,广东兴宁人,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中法战争后西方制度文明在云南的引入和借鉴
李 可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历史系,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中法战争之前,云南由于交通阻隔,信息不通,政治、经济和文化落后,处于封闭的封建社会中。


争后,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在外来的压力之下,云南政府为了适应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开始变被动为主动地引入和借鉴西方的制度文明。

政治制度、军事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警察制度的引入对云南社会发展进步的影响最为深远巨大,它加快了云南社会向近代化转型的进程,是云南向西方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志之一。

关键词:西方制度;中法战争;政治制度;军事制度;司法制度;云南近代史中图分类号:K25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58(2008)01-0071-06
I n troduc i n g and Usi n g for Reference of W estern System
C i v ili za ti on after S i n o 2French W ar
L I Ke
(H ist ory Depart m ent,Kun m ing Teachers College,Yunnan Kun m ing 650031,China )
Abstract:Bef ore Sino 2French war,Yunnan Pr ovince,due t o the poor traffic bad infor mati on and political econom i 2cal cultural back ward,was in the is olated feudal s ociety .After the war,with the signature of the unequal agree 2ment,under the f orce of the outside,in order t o adap t the internati onal and nati onal situati on Yunnan govern ment began,fr om passive t o active,t o intr oduce and use f or reference the W estern syste m civilizati on .The influence on the advance ment and devel opment of Yunnan by intr oducing of Political,m ilitary,adm inistrati on,judicial,police syste m was tre mendous as it quickened the modernizati on transfor m ing p r ogress of Yunnan and it was one of the i m 2portant sy mbols of effective learning fr om W estern s ociety .
Key words:W estern syste m;Sino 2French W ar;political syste m;m ilitary syste m;judicial syste m;Yunnan mod 2
ern hist ory
在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打开了中国沿海的大门,其侵略势力沿长江向内地延伸。

中法战争后,西方列强又打开了我国西南的大门。

中法战争对云南的影响很大,一方面,法国势力渗入了云南,使云南成为中法战争中最大的受害地区。

法国侵略者掠夺云南的矿产资源,修筑了滇越铁路,设立了东方汇理银行,控制了云南的金融和外贸,后来又把云南变成法国的势力范围。

另一方面,在外来的压力之下,云南开始变被动为主动地向西方学习,昆明自主开埠,使昆明成为中国最早向外国开放的省会城市之一。

云南也是建立新式陆军比较好的省区之一,特别是云南讲武堂的建立,成为中国近代军事高级人才的培养基地。

这些事例都说明,云南主动地向西方学习是很有成效的。

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注意了资本主义
国家对云南侵略和掠夺的一面,对云南在外来冲击之下如何主动去适应这一新变化的一面则研究不够。

本文研究云南向西方学习的主要过程,研究的时间是由1883年的中法战争到1916年的护国战争时期为主。

这一时期是云南近代化发展的初期。

中法战争之前,云南由于交通阻隔,信息不通,政治、经济和文化落后等原因,处于封闭的封建社会中,有的地方甚至处于奴隶制的社会中。

自从中法战争后,云南由中国的大后方,变成了最前沿。

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军事、文化和教育制度传入云南。

云南政府为了适应新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加快了向近代化转型的进程。

近代的云南社会动荡,西方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被相继引入。

这些文明的引入对云
南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西方的制度文明中,又以政治制度、军事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警察制度的引入对云南的影响力最为深远。

一、近代议会制度的引入
1905年8月,清政府推行“新政”,次年宣布“预备立宪”。

1907年,清政府下令准备建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咨议局的议员名额由本省人口、上交的税粮、地方的重要性来决定。

云南咨议局有议员68人,咨议局议定之事,须经过巡抚、总督的公布,方得实行,实际上巡抚、总督有否决权。

1908年又宣布立宪的预备期为9年。

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明文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又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皇帝有钦定法律,召集、开闭和解散议院之权,以及宣战、讲和、订立条约等等权力,有司法权、立法权和执法权等权力。

而人民的权力和义务,只是作为附属的部分,仅限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和集会结社等事有其一定的自由权力。

实际上在这一大纲中,皇权仍是至高无上的专制权力。

至于各省的咨议局也受到各省督抚的限制,各省督抚有监督省咨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有解散咨议局之权。

这样一来,从中央到地方,实际上权力仍是由原班人马掌握,咨议局只是做个样子,欺骗民众而已。

对此,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在与改良主义者的斗争中,进行过批判。

但是清政府这些改良措施仍为云南省的政治改革开了个头。

1908年3月,云南省创办了云南全省自治总局,至1911年初,云南省两级自治组织先后建立,而真正的云南省自治是到民国初年才实行。

云南在民国初年颁布了云南《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云南的城镇和乡村都设立了议事会和执行机构董事会,在乡村设立了乡董,进行自治管理。

至民国二年(1912年),云南省政府又把府、厅、州的设治一律改为设县,同时实行《云南省暂行县地方自治章程》。

到民国三年二月(1913年),中央政府通令各省各级自治一律停办,云南省的地方自治便中断。

清末,在孙中山创立同盟会时提出的十六字纲领中,就有“创立民国”的主张。

孙中山提出了在推翻清朝后,实现民主政治。

“创立民国”已经包含有议会制度的思想,孙中山在1913年时就说“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

[1]
云南的同盟会员在《云南杂志》中说:“近世各文明国之政治,无论君权立宪国,民权立宪国,皆议会政治也”,又说:“惟民权立宪国之国会,为国民全体代表之机关”。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建立了云南省军都督府,孙中山提出的实行西方议会制的理想,得以在云南实现。

在辛亥革命之后,云南省军都督府成为了最重要的权力机关,在政治改革、官制改革、行政和司法改革等方面都有所建树。

民国初年,云南省军都督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政令、法令,以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卫新生的经济秩序。

在云南省军都督府之下,设立了参议院、参谋部、军务部等实权部门。

这些部门的总长都参与了立法活动。

在他们的参与之下,制定出了一大批的制度、条例、文告等等。

例如,订立了《军都督府大纲》,这一大纲规定“定国名曰:中华国”,军都督府内设参议院、参谋部、军务部、军政部,并重申了同盟会的十六字纲领。

云南省军都督府的成立表明其革命民主主义的精神十分鲜明,其资产阶级的共和国信念不可动摇,其“国体为民主共和国体”。

设立的参议院、临时议会以及后来成立的省议会,都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的原则。

另外,还规定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等的自由,享有请愿、诉讼、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力,人民有义务纳税、服兵役。

这样,西方议会制度在云南第一次得到实现。

民国初年,云南省设立了临时议会作为立法机关。

军都督府把已发表声明赞成共和的原清末云南省咨议局议员20余人和新增云南军都督府参议官10余人,组成了云南临时省议会作为立法机关,通电省内各自治团体,并提出临时约法10余条,行使立法权。

民国二年,云南省正式成立了云南省议会。

1911年公布了《省议会议员选举法》,1912年公布了《云南省暂行县地方自治章程》和《云南省暂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由此对议员的资格、议员的权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议会一成立,就对省政府提出的议案、参议院、众议院咨询的事件和省议会自行提出来的议案,以及人民的请愿等事件进行讨论和议决。

凡是通过省议会议决的议案,都具有法规的性质。

例如,在经济方面有云南省临时议会议决的《议云南全省征收钱粮规则案》、《不动产登记草案》、《拟联合各省议会讨论草定宪法案》、《豁免陋规案》等等。

在军事方面,云南省议会讨论了《整顿边防缉私意见书》、《创设新式弹药厂案》、《沿边土属国防案》等等。

在经济方面,云南省议会讨论了《制革厂经费预算案》、《追缴铁路股款案》、《财政调查案》、《整顿盐务意见书》、《国家税地方税法案》等等。

而在教育方面的议案有《师范毕业生请愿一件》、《提倡办各属贫民习艺所意见书》等等。

在两个月之内,云南省议会就讨论和议决了上述的诸多重要问题,说明云南省议会有比较高的办事效率。

1912年11月,袁世凯复辟帝制下令解散了全国各省的议会组织,云南省议会的活动也就此中断。

二、云南省军都督府在行政制度方面的建设
西方国家的行政制度是以法律为基础,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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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必须是一个高效率的办事机构,能够有效执行国家的指令。

在官制方面,云南省仿照西方国家建立三级官制。

辛亥革命后云南省军都督府建立起了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开明的、高效率的政府。

为此,云南省军都督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建立新的行政制度。

1911年7月,云南省军都督府公布了《都督府官制草案》,对行政官制、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和人员配置都做了明确规定:行政官制分为三级,以都督府为第一级,各司为第二级,各府、厅、州、县为第三级;都督府下设军务、外交、内务、财政、教育、实业6个司;军务司掌管军事和军事教育、公共卫生等事宜;外交司掌管边界交涉、通商传教、关税邮政、外国旅游者管理、聘用外国人等事项;内务司掌管全省地方行政、地方自治、地方巡警、吏治等多项事宜;财政司掌管全省钱粮厘税各项岁入、各机关的经费、预算、决算、公务员薪饷等等;教育司掌管全省大、中、小学的教育行政和教师培训等事项;实业司掌管全省实业的发展、工业建设、实业团体和商业等等。

云南省军都督府建立健全了云南省的主要行政机构,创建了新的组织形式和各级行政机关,云南省军都督府也成为了一个组织较为完备的机关。

云南省各府、厅、州、县地方根据《云南地方行政官厅分科办事章程》的规定,将全省的府、厅、州、县分成3等,各级公署分为行政、司法、理财3科,并规定了各科的职权。

在《云南地方行政官厅分科办事章程》中规定了各府、厅、州、公署分三科办公,即行政科、司法科、理财科,各科都有相应的职掌。

如,行政科所管之事有巡警、教育、土木工程、水陆交通、农工商矿、赈恤、救济、兵役、度量衡、卫生、人口户籍、对外交涉、祭祀、慈善、赏罚和其它所有不属于司法科、理财科所管之事。

从该章程可以看出政府有精简机构和提高办事效率的用意。

《文官任用令》(谢本书编著《云南辛亥革命资料》)中说:“文官自府、厅、州、县以下均须考试合格再加学习及能任用”,对于老成者可以“任为州、县官,经验尚少而文理优者,任为各司处编修”。

云南省议会还通过了关于任用官吏的六条标准,即:“一、年在65岁以上25岁以下者不用;二、现尚吸自鸦片烟者不用;
三、有劣迹昭著者为舆论所不容者不用;四、有神经病者不用;五、文理不适者不用;六、凡由本籍人作亲民官吏,在司法未独立以前,须隔本属”。

在这六条用人标准中,提出了用人的基本原则和在用人时要考虑到的司法上的回避制度。

在《办公时间规定》中(谢本书编著《云南辛亥革命资料》)规定了“以午前八点钟起至午后六点钟止”,自1912年4月22日起实行。

通过改革,云南的新生政权出现了新的工作局面。

据当时人说:“满清时代,服公人员莫不有一种暮气。

反正以来,气象为之一新。

”另外,对于民族地区和沿边土司及汉夷杂处区域,设立弹压行政委员、督销委员作为建设县治的先导。

在这些地区“先从事于审理诉讼,设立学校,振兴实业,筹办警察诸端,使土司地方,渐与内地人民受同等之法治”。

[2]
云南省军都督府为了建立高效率的政府,对地方机构进行调整,大力精简机构。

各级公署只设3科,办公人员比清末大大减少,公务员的薪饷也大幅下调。

由蔡锷带头,营长以上的官员月薪不得高于60元。

蔡锷还任用了一批青年知识分子为县长,任用一批青年知识分子为各科科长和公务人员,这使得新生的革命政权朝气蓬勃。

特别是在1911年,云南省军都督府颁布了《特派调查员职守简章》(李鸿祥《云南程规汇抄》)。

该章程规定,由政府派出特派调查员,以秘密和公开的两种方法去考查各属文武官吏,主要考查各部门的财政、民政、司法和其他的兴革等重要事件。

对于官员要考核其:11性质;21学识;31才能;41声望;51勤惰;61贪廉;71家况;81政绩;91地方之评论及感情;101有无秕政及劣绩。

特别要对地方上的财政收入、支出都要严格审查。

对于一些所谓的“陋规应分别举报”。

在支出项目中,要重点清查“有无巧立名目,需索民间”的事情。

为了保证新生政权的清正廉洁,军都督府对公务人员下达了《禁兼差、兼薪》(李鸿祥《云南程规汇抄》)的命令。

该命令说:“现定各部院局所兼差人员,概不兼薪”,也不准兼差,要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

对于有的机关因经济困难而挪用公款之事,军都督府电令严加禁止,当时连发了三条禁令———《禁自治局绅挪移款项》、《禁挪学款》、《禁挪军事费》。

这三条电令对于敢于挪用以上各款者采取了“违即重究”的惩治办法,有效地制止了当时因经费不足而挪用它款的不良之风。

为了树立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严厉打击公务人员受贿和私吞公款的犯罪行为,军都督府制定了《公务员受贿及侵吞款项暂行条例》(李鸿祥《云南程规汇抄》)。

该条例规定:公务员收受贿赂的“处1月以上2年以下之禁锢,附加20元以上, 100元以下之罚金”;如是司法官吏收受贿赂的“于民事裁判收受贿赂”,处3月以上,3年以下之禁锢,30元以上,300元以下之罚金;如有枉法行为者,“处6月以上,6年以下之禁锢,附加60元以上,600元以下之罚金”;如果是在刑司裁判中司法官吏和警察收受贿赂的,处4月以上,4年以下之禁锢,并附加40元以上,400元以下之罚金。

这些规定对于纯洁公务员队伍,打击贪官污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近代军事制度的引入
自从中法战争之后,中国的八旗绿营渐次衰微,其地位也在下降。

一些由地方上的乡勇和团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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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李 可:中法战争后西方制度文明在云南的引入和借鉴
发展起来的如湘军、淮军等军队在镇压太平军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

1903年,清政府决定在全国建立36个镇(师)的新式陆军,兵种分为步兵、骑兵、炮兵、工程兵和辎重兵等,其中云南有2个镇的编制指标。

云南新建的陆军第19镇,有官兵10900人,加上原有的巡防营62个营的官兵,云南省官兵总数达到了35000人。

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引入了西方的军事训练制度和军衔制度。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建陆军的工作,云南兴办了云南陆军讲武堂,专门培养中下级军官。

云南陆军讲武堂的课程基本按照西方的军队训练方法进行训练,并且云南陆军讲武堂十分注重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

云南陆军讲武堂的军事训练引进了日本士官学校的教材,课程分为基本学科和应用学科两个部分。

引入的军事学科有战术学、军制学、兵器学、地形学、野战、要塞筑城学、卫生学、马学等等;应用军事学科有测绘学、筑城、图上作业等等。

在炮兵学习科目中,弹道原理、弹道计算等对云南军队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内容,而在训练中则突出炮兵操法、野外教范和炮兵射击教范。

在军事体操的训练方面,云南陆军讲武堂把西方军队的操典全套搬过来,例如队列操练、步兵战术操练、骑兵马术操练等等。

在云南陆军讲武堂的教官中,有许多人参加了同盟会,主要有李根源、张开儒、李烈钧、唐继尧、顾品珍、罗偑金等人。

这些人担任了云南陆军讲武堂的几乎所有重要职务,如总办、监督、提调、各班班主任、各科科长、主要教官等等。

云南新建陆军在军衔上基本照搬西方,采用了西式军衔制度。

另外,云南新建陆军所使用的武器装备大多来自德国,是全国最精良的武器之一。

为了更好地适应军事上的变革,云南省还创办过武备学堂(1899年)、陆军速成学堂(1906年)、陆军小学堂(1906年)、第19镇的随营学堂(1909年)等等军事学校。

四、云南警察制度的引入
云南省警察制度的建立始于1903年10月。

1903年云贵总督丁振铎奏请清政府批准创办警察机构。

丁振铎说,分团练为正战、备战、巡警三等,按年练一新班,退一旧班。

正战团、备战团分别配以八成、六成枪炮,负责本境侦缉巡察之事。

到1904年,云南成立了云南通省警察总局。

至1906年,根据巡警部给清政府的奏请,全国各省绿营一律改为巡警,云南总督署批准将全省团练改为警察,并制定了团练改为巡警的章程。

至辛亥革命时止,云南全省团练都已大半改为巡警。

与此同时,云南还建立了由省到府、厅、州、县至乡镇的警察机构和一些特种警察,并成立了滇越铁路警察局。

1909年10月,云南交涉使与法国领事磋商后拟定了《滇越铁路警察章程》。

该章程的第一条款就规定,中国省吏分段设警局,维持地方治安,即所以保护铁路治安。

该章程还规定,巡警可以进入车站查缉犯人,警察须对运送客货的挑夫之间的拥挤、喧嚷、争闹等情况进行拦阻、弹压。

在缉获的窃贼中,如果是中国人或未与中国立约通商之外国人,即交地方官按律审办;如系有约国人,交由外国领署办理。

警察还可以对妨害车辆、轨道、电线者,随时查禁;对于在车内搭客者和车站的工役人员,不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均得随时稽查。

对于法国人和外国人,该章程专门规定了一条:“凡法国人,或法国保护人,或有约之他国人,如有扰害情事,应由警员立即告知该处车站主管人,将其扣留,并一面设法解送省城,蒙自,由交涉司、关道转交领署办理,或先由领署派员提解,以速为宜。

”[3]
1904年,清政府推行新政,废除了保甲制度,在北京设立了巡部,各地也开始试办警察。

云贵总督丁振择奏请清政府批准裁减绿营及保甲各种款项,用来兴办云南警察,并由省城先行设局试办。

从此,云南的警察事务才算真正展开。

1904年6月,在昆明圆通寺内正式设立了云南省通省警察总局。

在昆明的警务安排上,在昆明城内和城外两个地区设立二名文总巡,兼管裁判之事,分别管理城内和城外两个地区;又设立武总巡二名,分别管辖城内和城外两个区域。

而昆明城内则分为4个巡警区,每个区分4个段;城外分成8个段,共有24个段;每段设分巡一人,巡目一人,巡警兵16人(卢汉《新纂云南通志》)。

1910年,筹办乡警,昆明地区有48堡,大小村寨540多个,首先选择“四乡适中,繁盛之地,暂行划分3区,分设3局,暂借公庙为局,以节省经费”。

昆明乡警在昆明东南的板桥区、西南的官渡区、西北的普吉区每区设立巡官一员兼任局长“总理本区局内外事务,巡长2名分别内勤外勤,兼任庶务及书记职事,巡警18名,区丁3名。

”(卢汉《新纂云南通志》)当时,昆明地区的警察总数已达500多人,并且警察机构也进一步扩大。

其内部分为总务、行政、卫生、司法4个科,外有总稽查,管理全省警察事务。

1910年,滇越铁路通车,昆明将城东南外一带划为商埠区域,设立商埠总局管理,并设立了商埠的警察机构。

清末,云南警察的具体任务主要是:镇压革命党人的起义,迫害进步人士,维护地方治安,管理交通,负责消防,执行公共卫生规则等等。

云南各地办警察时,有的地方没有统一的章程。

例如,“河口兴办警察时,关道批准可以兴办警察,但不拨款项,不发章程,也不批如何办法。

于是派一人去越南境内看法国人是怎么办的,看了3天,就回来自行开办,杂乱无章”。

[4]“当时河口设立警察30名,所发给皆属新式枪,警兵不加擦抹,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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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臭,有以枪倒抬上肩者,有以枪倒挂在背者,所穿警兵衣服,杂乱而且破裂。

观其形象,似人非人,似鬼非鬼,凡经其地者,无不以作笑噱”。

[4]昆明自行开埠后,由于商埠的警察事务关系重大,所以在1904年时,云贵总督丁振择就把济南商埠巡警章程14条,发至昆明商埠总局,要求效仿订出。

昆明商埠的巡警章程基本上就是依照济南商埠巡警章程而订。

由于目前还没有找到昆明自订的巡警章程,因此我们只能从济南的章程中去大致推测昆明巡警章程的概貌。

济南商埠巡警章程主要警察业务有以下6个方面:11执照的管理。

该章程对中西客寓、华洋酒饮馆、大小戏馆及烟茶等楼,均须至巡警局请领执照,等等。

21设立的工厂中,禁止有危害性的行为,“与人精神性命有碍危险等情者都要禁阻”,以及限制物品堆积的高度,等等。

31维护社会治安。

对于抢劫、放火、伤人、强奸、私铸银钱、诈骗、酒醉行凶、恃强闹事、身藏火枪刀棍,都在拘拿之列,等等。

41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对于损毁路灯、污毁门板、栏杆和墙壁都在禁止之列。

51维护交通秩序。

警察要指挥交通,例如:抬轿子的、桃水的、扛运货物的人,应在路中间行走,马车、轿车、东洋车皆偏左走。

61维护公共卫生。

警察局要管理城市的垃圾收集和处理。

垃圾要存放在指定之处,凡街前、巷口不准大小便,等等。

此外,针对实际情况,云南省警察制度中还特别增加了对贩卖鸦片的禁止力度,加强了对娼妓的活动范围加以限制的监管。

这两个问题是导致当时云南省治安混乱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对这两个方面的管理将有利于云南治安状况的改善。

但由于清政府和官僚制度的腐败,虽然对鸦片和娼妓问题进行了管理,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的最后还合法化了。

因此,当时云南的治安状况每况日下,直到辛亥革命之后,云南的治安才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与昆明的情况类似,云南各地县乡镇警察也在逐渐建立起来。

据《云南通省乡镇警察章程》的规定:各县乡镇警察可设3~5个区, 区设警察分所1个,每区配警察区长1人,巡长4人,巡警45人,夫役2人,共计52人。

当时云南全省97个县,共设警察分所352个,共配备警员达18304人。

五、西方司法制度的引入
近代的司法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就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和特定的职权来处理刑民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核心的内容是指审判制度和检查制度。

清朝前期,司法权力附属于行政权力,各级官吏兼办司法案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云南省当时的司法机关是由省、道、府、县4级行政长官各自兼理,没有民事、刑事之分,且具有重刑轻民、刑讯逼供、罪从供定等特点。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战败,中国的司法主权被破坏,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从中国夺取了领事裁判权。

而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破坏巨大。

1906年,清政府不得不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参照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西方的“司法独立的原则”进行司法机构改革:将刑部改成法部,掌握全国司法行政权,不再管理审判工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907年,清政府开始参照日本司法体制,在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府设立地方审判厅,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

云南省在20世纪初实行的是军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一的组织形式,行政长官兼理地方司法。

云南设有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分管民政和司法工作。

云南地方上的府、州、县级政权掌握了司法大权,分成四个审判级别:州、县为第一审级,审判可以判笞、杖、徒刑的案件,流刑以上的罪行,审判由上一级审定。

府为第二审级,省级为第三审级,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

1911年,云南省高等审判厅和云南省高等检查厅成立,云南省的司法独立开始实行。

但由于清政府在辛亥革命中很快覆灭,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大多仅仅停留在初创上,只能成为民国初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参考。

在辛亥革命之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创办近代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原则。

在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并且还规定“人民之身,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1]云南在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云南军都督府则颁布了《军都督府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了“定国体为民主共和体”,“改良政治,发达民权”,“各族视同一体”,“由军政时代进入约法时代,递进而为民主宪政时代”。

(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
云南司法机关是在废除清末的提法使司和在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

军都督府成立后,在民政司内设审判局为司法机关,下设民、刑二科,负责审理全省民、刑上诉案件,继而在审判局基础上分别设立司法筹备处、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

司法筹备处负责培训各级司法人员,以满足各级司法机关建设之急需。

这样使军政府的职能作用“虽在军政时代,而约法之雏形已具矣”。

民国元年(1912年)7月,云南军都督府遵照中央令撤销审判局,改设司法司主管全省司法行政,由民政司兼管司法工作。

同年8月6日,恢复高、地、初三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同时改昆明地方审判厅和昆明地方检察厅为云南府地方审判厅和云南府地方检察厅。

民国二年(1913年)9月,又增设云南蒙自商埠地方审判厅和蒙自商埠地方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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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李 可:中法战争后西方制度文明在云南的引入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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