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中东铁路建筑群(辽宁段)总体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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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中东铁路建筑群(辽宁段)总体保护
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02.16
•【文号】文物保函〔2016〕149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中东铁路建筑群(辽宁段)总体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
复
文物保函〔2016〕149号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中东铁路建筑群(辽宁段)总体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2015〕14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东铁路建筑群(辽宁段)总体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东铁路建筑群简介,进一步核定文物本体构成,明确保护对象。
该保护规划应以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为保护主体。
(二)深化对中东铁路建筑群文物内涵、价值的评估,客观评估保存现状和问题,统筹制定保护原则和措施。
(三)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
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
(四)强化展示利用和管理规划,深化对文物保护对象管理和利用的研究,提出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能发挥其功能作用的有效措施。
(五)在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建议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编制中东铁路建筑群各文物建筑的专项保护规划,进一步细化文物保护规划的管理规定和保护措施。
总体保护规划应对专项规划编制提出原则和要求。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做好中东铁路建筑群(辽宁段)总体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