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物联网技术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物联网技术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锡中法电〔2020〕276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保全和先予执行
正文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物联网技术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中法电〔2020〕2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物联网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善意文明执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关于运用物联网技术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物联网技术促进善意文明执行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物联网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善意文明执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包括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和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

第二条全市法院在物联网技术应用中,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规范高效执行。

第三条全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运用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运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对相关查封财产实时监管。

第四条物联网电子封条适用于确定被执行人下落,查封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查封需要强制腾退或强制腾退后限制进入的不动产等案件。

第五条物联网称重系统适用对铜材、铝材、钢材等有国家指导价的金属或其它需要确定重量的动产的案件。

第六条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适用于查封财产价值较大、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有当事人申请使用的案件,费用由申请使用方承担。

第七条运用物联网电子封条、智能称重系统及智能监管系统查封财产的案件,应当快审快执,并由相关部门领导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办案效率。

第八条本意见中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原则上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

第九条全市法院诉讼保全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